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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政府机管局、县财政局制定的崇明县公务车辆“三定一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HA00201010046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0-07-23
崇府办发〔2010〕33号
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政府机管局、县财政局制定的《崇明县公务车辆“三定一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崇明县公务车辆“三定一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县委办、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公车管理的若干规定》(崇委办[2009]34号)文件精神,对本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加油、保险和旧车统一处置的管理,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除特种车辆外的公务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加油、保险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政府机管局作为公务车辆的主管部门,代表各使用单位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定相关定点单位,并统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定点单位名单由县政府机管局于每年第四季度通过政务网等媒体公布。
第二章 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列入管理范围的车辆须在定点维修(保养)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第五条 除新购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保养、维护和纳入车辆统一保险的事故维修范围以外的车辆维修(保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在车辆维修(保养)时需填写《崇明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单》,经本单位车辆管理人员与分管领导确认后到定点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第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定点单位如发现维修(保养)的项目与使用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一致,应事先与使用单位进行沟通,按照确认后的项目进行车辆维修(保养)。
第八条 车辆维修(保养)后,使用单位应及时与定点单位结算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点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出具发票,提供维修(保养)明细单。
第九条 因定点单位技术、设备问题不能满足需要,应由定点单位在《崇明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单》上出具未能维修(保养)的证明,并加盖公章,经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在非定点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并将记帐联复印件报县政府机管局备案。
第十条 因公在外车辆急需维修的,经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方可维修,并及时将发票复印件报县政府机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要建立车辆使用维修(保养)档案,加强对本单位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的管理,及时与定点单位结算维修(保养)费用,对未经确认的维修(保养)费用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 定点单位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负责对使用单位送修(保)车辆的牌号和单位填写的《崇明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单》中所确定的维修(保养)项目进行核实,对未经使用单位申报确认或使用单位超出合同条款的服务项目,定点单位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并及时为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章 公务车辆加油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列入管理范围的车辆须在中石油或中石化所属各加油站进行加油。
第十四条 加油统一实行“一车一卡”,应按照车牌号码对号加油。对车牌未按规定悬挂在车辆指定位置的车辆和持容器加油的不予加油,加油卡不能用于油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消费支出。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根据车辆的实际状况核定各车辆的百公里耗油量,并根据车辆里程数分配资金,拨入相应的油卡中。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单位公务车辆的加油管理,建立内部单车核算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加油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及统计分析。
第四章 公务车辆保险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列入管理范围的车辆须在定点保险单位办理车辆保险业务。
第十八条 保险的险种、期限和费用以合同为准。
第十九条 定点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为投保车辆提供相关服务,并根据使用单位投保情况,及时提供车辆投保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公务车辆的管理,及时为本单位车辆办理保险业务;本单位车辆情况发生变化,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保险公司返还的手续费应当纳入各单位财务管理。
第五章 公务车辆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公务车辆。
第二十二条 符合更新条件,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车辆,经县政府机管局审批同意更新的,对更新的旧车作公开拍卖或视该单位公务车辆编制情况作相应处理。对于公开拍卖的旧车,由使用单位到县政府机管局指定的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并在报批《新增(更新)汽车申请单(机关、事业)》时附二手车交易的相关手续。对无法继续使用或经第三方评估车辆剩余价值不足2000元的,由县政府机管局作报废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使用单位已签订的公务车辆相关合同继续有效,待到期后纳入统一定点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加强内部管理,不得在非定点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加油和投保。违反相关规定的,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定点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一律取消定点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县政府机管局、县财政局协同做好本办法的监督落实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机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崇明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崇明县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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