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秸秆露天焚烧和利用管理的通告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0-05-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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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YHA002010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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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0-05-06

崇府发〔2010〕62号

  为加强对本县秸秆露天焚烧和利用的管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秸秆露天焚烧和利用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10〕10号)的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及后期,对本县秸秆露天焚烧和利用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县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
  二、县、镇两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和指导工作,积极引导农民通过还田、产业化利用等方式,对秸秆进行综合利用。
  三、尚未利用的秸秆应当妥善处理。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协调农户将未还田秸秆收集、堆放,并加强巡查和督促。
  四、为鼓励农户秸秆露天禁烧和实施综合利用,对实行秸秆禁烧的农户给予30元/亩的补贴,其中县财政补贴20元/亩,乡镇补贴10元/亩。
  五、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以卫星遥感航拍焚烧点为主要考核依据,对于经县农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核查违反秸秆露天禁烧规定的农户,不得享受禁烧补贴和相关农业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县环保部门按照沪府发〔2010〕10号文件的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2010年5月1日至11月30日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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