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0-02-08 00:00

浏览

【字体:
  • 索引号:

    SYHA00201010036

  •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 发文字号:

    崇府办发〔2010〕1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10-02-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县民政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本县农村部分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本县农村部分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本县1954年11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的年满60周岁且生活困难的农村户籍退伍军人(以下简称农村老退伍军人)的生活质量,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拟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这部分农村老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元,资金由各乡镇承担。
  已经享受征地养老、城镇保险、小城镇保险的农村退伍军人及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待遇的对象不再享受此项补助。


崇明县民政局
○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