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制定的崇明县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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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2-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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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22

崇府办发〔2009〕80号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财政局制定的《崇明县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本县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作用,根据市金融办《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沪金融办通〔2009〕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初期,根据公司装修、添置办公设备等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10万元。
  二、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县级实得的50%补贴给小额贷款公司,用于其向银行融资支持“三农”的贷款贴息。
  三、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县级实得的30%提取发展基金,县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坏账准备。
  四、本实施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三年。

                                                             县财政局
二○○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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