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HA00200910040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9-12-29
崇府发〔2009〕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现将《崇明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崇明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县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职责分工)
县规划土地局是本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潜力面积,负责提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年度计划,并负责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审核和申报新增耕地确认审核。
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本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业务管理、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竣工验收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料整理汇总等工作。
县农委、财政局、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地块情况的调查摸底,按照县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申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应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区域、一般农地保护区域和滩涂围垦区域。
(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要符合自然生态环境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地类现状、权属界限等要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确定的图纸、地类、现状、面积等相一致。
第四条 (项目类型)
(一)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对农田区的田、路、坑塘、林等进行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的项目。
(二)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废弃工矿用地、老宅基地、垦区(养殖场)鱼(蟹)塘和农村零星鱼(蟹)塘、坑塘以及农村零星建设用地等,通过重新开垦利用,增加耕地面积的项目。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滩涂围垦后通过开发整理,增加耕地面积的项目。
第五条 (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确认)
(一)项目立项申报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地块、区域范围等,按规定程序向县规划土地局申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
县规划土地局根据乡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立项申请,委托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准予立项。经审核同意立项的项目,由县规划土地局按照规定程序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
(二)项目组织实施
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所在地乡镇按照本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验收标准组织实施。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的,由乡镇按照规定组织招投标。
(三)项目竣工验收和新增耕地确认
经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在实施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规划土地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规划土地局应及时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后地类变更和面积核定。地类变更和面积核定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县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县规划土地局按规定程序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报确认新增耕地面积。
第六条 (补贴标准及资金管理)
(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补贴资金来源为新增耕地指标易地置换开垦费,以及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落实,及时安排拨付。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核发的《上海市新增耕地确认书》确认的面积为准,资金补贴标准如下:
1、鱼塘、蟹塘、坑塘和农田区的田、路、林等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补贴标准为每亩10000元。
2、老宅基地、农村零星建设用地等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补贴标准为每亩15000元。
3、资金补贴标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应调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补贴标准。
(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补贴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各乡镇要切实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安全。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拨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第七条 (年度计划考核)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计划由县政府下达,列入对乡镇的年度考核。
未完成县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的乡镇,在已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中适当扣减补贴资金,同时,未完成部分作为增量面积,列入该乡镇下年度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任务。
第八条 (新增耕地管理)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并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确认的新增耕地,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由所在地乡镇利用和管理。
县规划土地等部门应及时做好地籍的变更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及时反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情况。
新增耕地的用途不得违反耕地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新增耕地指标由县规划土地局统一管理。县规划土地局应建立完整的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动态反映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使用等情况。
第十条 (其他)
县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县规划土地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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