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国资委、集资委关于加强本县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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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1-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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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1-09

崇府办发〔2009〕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国资委、集资委《关于加强本县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加强本县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使本县国有(集体)资产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优化配置,进一步增强本县国有(集体)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崇明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的原则。
  (二)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三)坚持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
  二、 关于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全县县属企业的国有(集体)资产。
  (二)全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集体)资产。
  三、关于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一)关于县属企业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
  县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县属企业集体资产,是指县属集体单位通过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自身生产经营所形成与积累的资产。
  1、关于监督管理的内容(重大事项)
  监督管理的内容(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2、关于监督管理的方式
  县属国有(集体)资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分级管理
  县属企业国有(集体)资产由县国资委直接管理,其他县属国有(集体)资产委托相关部门管理。
  (2)分类管理
  重大事项处置(除重大投资):先由企业实行申报,再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经主管部门和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重大投资事项:对列入年度预算的,实行年度预算一次性报批制。对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单项在5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和县国资委备案;单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先由企业实行申报,再经主管部门和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关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集体)资产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集体)所有,并能以货币计算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集体)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集体)规定运用国有(集体)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集体)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集体)资产实行以下5种管理方式:
  1、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含县教育局、卫生局下属单位),委托县机管局统一管理。
  2、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性的资产、闲置资产(包括房屋和土地),委托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3、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由县财政部门管理。
  4、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资产列入县国资委管理体系,委托主管委办局管理。
  5、县教育局、卫生局及其下属单位用于教育、卫生事业的资产,委托县教育局、卫生局管理。
  (三)关于“土地换保障”后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监督管理
  加强对本县“土地换保障”后相关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必须按照“所有权不变,经营权转移,流转手续完备,经营管理规范”的原则进行。
  1、项目主管部门将“土地换保障”方案在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时,报县国资委备案。
  2、“土地换保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相关乡镇在落实到具体保障人员时,须与“土地换保障”人员签订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土地坐落,并把合同书、土地承包权证及土地坐落绘图复印件经村民小组、村、乡镇盖章后,送县国资委。
  3、县国资委、项目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乡镇须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土地换保障”后的土地委托所在乡镇或项目投资单位进行经营管理,而管理单位应上交一定比例的经营收入。
  4、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上述三方协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具体保障人员办理“土地换保障”的相关手续。
  5、受保障人员应及时交出土地经营权。对拒绝交付的,县有关部门将按照政策规定取消其保障待遇。
  (四)关于资产产权登记的监督管理
  1、登记范围:县属企业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集体)资产产权,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2、登记程序:县属企业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形成资产产权后,应及时向县国资委办理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县国资委将分类核发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
  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对违反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单位,将对其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规定数额罚款;对违规单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将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关于审计和评估的监督管理
  1、审计和评估的范围
  (1)审计范围:县属企业经营审计。
  (2)资产评估范围:县属企业资产重组、转让、置换、出租,产权转让,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收购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其他单位的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等事项。
  县级行政单位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等事项。
  县级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资产拍卖、转让、置换,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确定涉诉资产价值等事项。
  2、审计和评估机构的选择
  县国资委将设置审计和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凡涉及审计和评估的单位,选择委托备选库中的审计、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将审计和评估的结果按规定处置。
  四、关于加强监督管理的要求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授权、委托的规定,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2、明确产权、资产管理程序,规范操作,切实做到“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
  3、各单位要服从全局,积极配合,加强对县属国有(集体)资产统一进行优化配置,切实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率。
  五、本意见由县国资委、集资委负责解释。

县国资委
县集资委
二○○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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