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发展改革委、建设交通委、监察局、规划土地局和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的崇明县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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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9-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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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11

崇府办发〔2009〕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发展改革委、建设交通委、监察局、规划土地局和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的《崇明县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日

崇明县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本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2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并联审批的定义
  本方案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依托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相关窗口,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在一定时段内需由本县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由一个部门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各相关审批部门(以下称“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并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二、适用范围
  在本县行政部门审批权限内实施并联审批的项目;对国家或市级审批权限内实施并联审批的项目,也可参照本方案实施。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并按照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原则,本县并联审批工作先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建设工程中试行,审批制项目建设工程及企业设立(注册登记)可参照实施。
  三、并联审批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县行政服务中心为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总牵头部门;县建设交通委、规划土地局组成并联审批受理部门(以下称“受理部门”),并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土地所有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批及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的受理、告知等;县农委、卫生局、环保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绿化市容局、水务局、民防办以及崇明气象局、消防支队等为并联审批部门。
  (一)总牵头部门职责
  1、对并联审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并做好保障工作;
  2、督促受理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并联审批流程的优化再造工作;
  4、协调处理并联审批中出现的问题;
  5、主持召开入驻窗口月度和年度工作例会。
  (二)受理和并联审批部门职责
  1、受理部门主要职责
  (1)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相关内容及受理所需的有关资料;
  (2)负责土地所有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批、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等四个环节报批材料的统一接收,并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部门;
  (3)组织联合核查、会审;
  (4)适时向总牵头部门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2、并联审批部门主要职责
  (1)向受理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
  (2)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许可证件。许可证件统一由受理部门送达至申请人;
  (3)参加受理部门组织的联合核查、会审。
  四、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按照“一家牵头、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多方联动、限时办结”的要求实施。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一)一家牵头。县行政服务中心,对受理部门及并联审批部门进行协调、服务。
  (二)一口受理。由县建设交通委和规划土地局组成的受理部门,向申请人一次告知并联审批所涉及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同时,发放受理单及告知书,签订《行政审批项目承诺书》,并为其提供并联审批相关事项的咨询服务。
  (三)抄告相关。受理部门审查申请内容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并以抄告单等形式抄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四)同步审批。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对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
  如需现场联合核查、勘察及联合会审的,分别由县建设交通委和规划土地局组织有关并联审批部门到现场联合核查、勘察,或对审批事项联合会审。
  (五)限时办结。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受理部门。受理部门根据各行政审批部门的回执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同时将行政审批结果抄告县行政服务中心。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把并联审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并联审批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确保并联审批的有效运作,建立县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审改办召集,县发展改革委、建设交通委、规划土地局和承担项目审批职能的其他部门参加,具体负责并联审批实施中的工作协调。若遇重大问题,则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三)建立责任负责制。为确保并联审批的正常运转,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做到分管领导、职能科室、经办人员、专线电话(传真)四落实,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审批工作负全责。要建立内部相应的工作流程及监督机制,保证并联审批联系畅通、高效运转。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方案规定的,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和服务。县监察局要加强对并联审批实施情况的监察。

  附件:
  1、崇明县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2、崇明县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3、崇明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实施细则。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崇明县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土地招拍挂入市准备环节
  土地招拍挂入市准备,采用“分部门、分步骤、按权限、格式化”办法,由县规划土地局按照《试行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
  (一)征询部门
  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征询部门分两类。第一类为必询部门。主要有投资、产业、环保、建设、房管、绿化市容、交通港口、消防、民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第二类为选询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在征询必询部门基础上,还可征询水务、安监、供电、燃气、电信、气象等部门。
  (二)征询内容
  格式化征徇内容分经营性项目和工业项目二类。统一的格式化征询表格待制定后下发。
  (三)征询时间
  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时,分两步进行,每一步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步,由县规划土地局出具格式化的规划条件和土地条件,同时征询投资和产业部门意见。第二步,由县规划土地局将整理好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条件、投资和产业意见,以及地形图等相关材料,分送相关征询部门征询意见。各部门在接到征询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作同意,并不予参加设计方案的审查。
如遇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需要适当延长审批时间的,被征询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县规划土地局。
  二、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环节
  (一)实施范围
  较大型的永久建构筑项目实施设计方案并联审批。
  简易项目,包括临时项目、零星项目(危房翻建)、工业区通用厂房、普通仓库、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构筑物等,免予审核设计方案。
  (二)工作内容
  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必须确定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和建筑高度,协调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利害关系人的关系,并按照规定设计组织公众参与程序。
  (三)审批时限
  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环节为10个工作日,其后方案公示1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材料补正时间、方案局部修改时间、专家评审时间等不计入并联审批的10个工作日。
  (四)并联审批部门
  参与并联审批的部门,按照签订合同或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时的名单确定。招拍挂项目的并联审批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前各部门的反馈意见,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其他项目的并联审批部门则由县规划土地局根据不同项目、不同情况,在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要求核提时予以明确。其中,必须参加的有环保、卫生、民防等部门;选择性参加的有投资、产业、公安、教育、绿化市容、水务、食药监等部门以及乡镇和园区。
  (五)并联审批运作流程
  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包括四个步骤:咨询、受理、审理、决定。
  1、咨询:为了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减少方案反复送审次数,建设单位可以在正式送审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指导,做好服务协调。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环节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若建设单位有需要并向县规划土地局提出申请的,县规划土地局可以在项目报送前,组织相关并联审批部门进行集中咨询答疑。
  2、受理(即日):建设单位将各并联审批部门所需审查材料,分袋包装,一并送县规划土地局并联审批受理部门,并由其在收件当日,分送各相关审批部门。
  3、审理(3日):受理后,相关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各自专业审批意见反馈受理部门。符合要求的,由县规划土地局出具正式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向县规划土地局反馈补正材料通知或方案局部修改通知,并由其当日转送建设单位。
  4、审批决定(7日):若各部门意见一致,则由县规划土地局发放审批决定,同时附上各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若仅是对总图意见一致,而专业技术要求无法达标的,则由建设单位向专业部门作出下一阶段审批中达标的承诺后,发放审批决定。若经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相关审批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书,审批文件均由县规划土地局转送建设单位。
  三、本细则实施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附件2:

崇明县企业投资核准、备案
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秩序改革试行方案》和《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核准、备案类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审批类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流程中部分环节可参照试行。
  二、管理部门
  县建设交通委是本县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文物、古树名木、危险化学品等专业的特殊建设项目,依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长兴岛开发建设由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设计文件审查。
  三、工作内容及权限
  县建设交通委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管理:
  (一)投资立项属于本县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权限的项目;
  (二)规划设计方案属于本县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
  四、审查程序(共30个工作日)
  (一)申报
  项目符合受理范围要求且已通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单位向受理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并附有关送审资料。
  (二)送审资料
  送审资料应包括:
  1、项目设计文件送审的申请表
  申请表应说明项目概况(工程地点、内容、规模、总投资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所处阶段、项目分期建设及设计文件分期送审要求、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并列出送审文件清单。
  2、前期审批文件和相关部门本阶段需要审查的材料
  项目报建文件、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送审的材料。
  3、项目设计文件
  主要有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两类文件。
  总体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总说明及总平面,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等专业设计说明,建筑专业平面、立面、剖面图,结构专业桩基平面、基础平面、各层结构平面图以及相关专业总图和系统设计图纸,工程总概算书。相关部门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施工图包括总体设计文件以外的所有图纸。
  总体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对应总用地面积一次送审,施工图可以按单体送审,并在申请表中说明。
  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编制深度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规定执行。 
    4、按规定已经完成的专项审查、专项技术评审等评估报告
    (1)含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应当提供超限建筑抗震专项审查意见。  
    (2)基坑深度达到7米(含7米)的,应当提供安全评估报告。
    (3)超出玻璃幕墙使用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玻璃幕墙设计的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
    (4)需要进行交通评估的大型建设项目,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难度高、危险性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专项评估论证意见。
    上述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进行专项审查和技术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咨询、评估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受理(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的送审材料。送审材料包括参加规划设计方案阶段审查的管理部门意见和建设单位提出的需要参与本阶段审查的其他管理部门意见。受理材料要求按相关部门各自规定执行。  
受理部门收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受理征询单,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受理或者补正材料意见。
  并联审批受理部门若发现按照规定需要专项审查、专项技术评审项目未能出具专项咨询、评估报告的,应当督促送审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完成咨询、评估工作。
    受理部门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正材料。
    建设单位完成咨询、评估和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以上工作完成后,受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决定书。
  (四)确定审图公司
  县建设交通委建立电子信息平台,建设单位在电子信息平台上从符合条件的审图公司中随机抽取两家审图公司,并从中选取一家审图公司,承担施工图审查工作。
    (五)甄别、分送设计文件
    受理部门将建设单位送审的材料进行甄别。第一类为总体设计文件(需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和专业审查),分送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或者由建设管理部门收集汇总)。第二类为施工图,送交确定的审图公司审查。
    (六)总体设计文件审查(10个工作日)
    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投资、规划土地、环保、卫生、交通、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会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工作(其中相关部门应当在前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到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在此基础上,由建设管理部门将会审意见通过受理部门反馈建设单位。
    受理部门将会审意见通知审图公司,在施工图审查中落实。如果会审不同意,由受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和审图公司中止审查。中止时间不计入审图时限。
    (七)施工图审查(20个工作日)
    审图公司接到受理部门审图通知和转送的施工图文件后,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会审意见,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出具审图意见和审图备案
    审图公司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向建设单位出具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意见,同时向并联审批受理部门进行备案。对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受理部门。  
    (九)备案管理(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应当进行备案审查和抽查,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十)重新审查
    因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未通过被中止审查或备案未通过的,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时限重新计算,但初次申请已提交的有效材料不需重复提交,施工图审查仍由原审图公司负责。
    五、领取批准文件和办理手续
    施工图审查备案通过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备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使用粘土砖核定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六、其他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由受理部门受理,并按照严格初步设计审批的程序管理。
    已取得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意见和审图合格书后,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原设计文件审查部门提出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审查申请。
  七、本细则实施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附件3:

崇明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实施细则

  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要求,积极为企业竣工验收提供并联服务,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并联服务范围
  建设单位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也可以委托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竣工验收并联服务,代为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可以就全部专业的竣工验收进行委托,也可以就部分专业的竣工验收进行委托。
  二、管理部门
  县建设交通委是本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县建筑工程管理所受县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
  三、办事流程
  县建筑工程管理所建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平台,受建设单位委托,协调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工作, 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准备阶段
  1、建设单位在委托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时,应当具备法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需要征询竣工验收法定条件具体内容的,县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2、建筑工程管理所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目录。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的资料按照参加验收的管理部门分袋分装。
  (二)受理阶段(5个工作日)
  1、建设单位向受理部门递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委托申请表》和分袋分装的竣工验收资料。
  2、受理部门预受理后,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资料收讫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资料转送相关管理部门。
  3、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条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反馈同意受理或者补正材料意见。
  4、受理部门收到反馈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验收受理决定书或者补正材料的意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在建设单位补正材料后正式受理,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工作日。
    (三)验收阶段(13个工作日)
    1、受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验收受理决定书后,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具体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并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受理部门可以组织会审。
    2、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将验收意见反馈受理部门。
    3、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的,视作同意竣工验收。
    (四)回复阶段(2个工作日)
    1、受理部门汇总相关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
    2、对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凭受理部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向相关管理部门领取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审批意见,领取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批准文件。
  对部分专业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领取合格部分的批准文件。
    3、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在向受理部门反馈验收意见时,同时附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受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4、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对整改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和相关证照,并将竣工验收意见抄送受理部门。
    5、对于试运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试生产期满后,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验收或者复验。
  四、本细则实施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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