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崇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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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9-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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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11

崇府办发〔2009〕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崇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崇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明确投资建设职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运用政府投资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投资额度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投资项目。
  (一)资金
  主要包括:
  1.县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
  2.上级财政补贴资金;
  3.由县政府承诺还贷的国内外银行贷款;
  4.纳入县财政管理的其他各类资金。
  (二)项目
  主要包括:
  1.农业、水务、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2.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3.党政机关办公楼及管理用房等项目;
  4.社区管理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5.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建设项目;
  6.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二、部门职责
  (一)县发展改革委
  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县级项目储备库;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价;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好项目的协调监督等工作。
  (二)县建设交通委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招投标,安全、质量监管以及其他建设管理工作。
  (三)县财政局
  会同县政府直属投融资类公司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进行筹措、拨付,开展财务监理,批复财务决算,并负责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县审计局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五)县监察局
  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县规划土地局
  负责项目选址、规划方案审批、用地审批等,在建设方案及用地规模等方面控制投资规模。
  (七)县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储备
  建立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项目储备。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储备工作。县政府各部门和重点开发区应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各自职责,对未来三年至五年内实施的项目开展项目储备的基础性工作。
  项目储备库建设严格按照《崇明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实施。
  (二)前期工作
  对列入下年度新开工预安排的项目,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以下前期工作:
  1.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的功能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或由县发展改革委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2.做好相关工作。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评价、前期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
  3.规划设计方案编制。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投资估算、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规划方案编制工作。
  4.可研编制。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投资总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5.可研评估。对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由县发展改革委召集项目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中,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还应采取专家咨询、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的编制和评审,按沪府发[2008]6号《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6.可研审批。县发展改革委参考评估意见,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或由县发展改革委转报市发展改革委)。
  7.设计文件审批。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编制设计文件和投资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并将设计文本报县建设交通委,由县建设交通委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与审批。对于投资额超工可批复投资10%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再予以设计文件审批。
  四、投资计划
  (一)计划编制
  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对县政府年度投资进行综合平衡后,依据满足预算规模控制和后续资金安排承受能力的原则,保证安排当年竣工项目,优先安排在建项目,适当安排新开工项目(新开工项目从项目库中选取),编制下年度县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计划,每年年底前报县政府审定后,纳入崇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投资安排计划,编制年度投资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二)计划调整
  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资金或增减投资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调整计划。
  五、建设管理
  (一)项目建设
  县政府投资项目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项目的建设进行全程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投入使用。县建筑工务署是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每年根据县政府下达的代理建设计划负责代建工作。
  (二)项目招投标
  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本县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崇府发〔2008〕73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崇监〔2007〕8号)执行。
  (三)项目投资控制
  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组织建设,对未经批准而扩大建设规模、增加项目、提高标准的,县政府一律不予追加投资,所增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
  (四)项目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上报相关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要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为依据。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县审计局负责审计,县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部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报县政府,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监察局、财政局以及被审计单位。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县审计局进行抽审。审计报告报县政府,送县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监察局、财政局和被审计单位。县财政局应根据审计结果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五)项目验收
  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验收准备,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也可以委托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并联竣工验收。
  (六)项目后评估
  项目交付试用一段时期后,可由县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项目后评估报告由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及其他部门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定。
  (七)资产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县政府投资项目编制上海市国有建设单位类资产统计年报,于每年年初上报县国资委。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固定资产的,于每年年初向县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每年执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县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性质和资产类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六、资金拨付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县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根据项目进度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同时向县财政局提出分期用款申请。县财政局对其核定后,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80%,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确定后拨付10%工程款,其余10%工程款在项目财务决算批复后再予以清算。
  (二)列入预算安排的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安排拨付;项目贷款报县财政局批准后由县政府直属相关投融资类公司拨付。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应在项目实施的前期阶段拨付。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社会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县财政局可不予拨付或暂停拨付,并向县发展改革委、项目主管部门通报。
  (三)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还本付息的国内外银行贷款,由县政府直属投融资类公司向银行商借。县财政在借款额度范围内,按项目分期用款的额度和时间以银行基准利率分别予以贴息。
  (四)县财政局应在每月初,将每个项目的上月拨款数及当年累计拨款数送县发展改革委备案。
  七、责任追究
  (一)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批而擅自开工建设;
  2.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
  3.未依法组织招标;
  4.不按批准的内容施工,擅自扩大项目内容;
  5.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而使投资增加;
  6.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7.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行为。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可以采取暂停拨款、追回投资、不予安排新的年度投资计划等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二)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的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在三年内不能从事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业务。
  (三)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的,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各乡镇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本县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崇明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崇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崇明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行政透明度和可控性,根据《崇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拟在3—5年内实施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建设规划,符合生态岛建设指标体系要求,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
  二、相关方职责
  (一)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和办法的制定,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县项目储备工作,负责全县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管理、更新等工作。
  (二)各乡镇,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入库项目的初审和向县发展改革委申报工作。
  (三)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库建设中工可编制、专家咨询等前期费用的划拨、清算及日常资金管理。
  三、项目储备库的建立
  (一)每年8月底之前,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做好拟申报入库项目的征集、审核、筛选等工作。经本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后,将申请报告报送县发展改革委。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为: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必要性、投资估算、前期准备进展等内容。
  (二)县发展改革委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项目入库论证小组。重大项目应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论证。经论证后,满足入库条件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报县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对于拟在次年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县发展改革委的计划,应及时开展项目建议书、工可编制等方面的前期工作。
  (三)项目储备库逐步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的申报、筛选、审核、查询等工作,均在网上进行。
  四、项目储备库的更新
  (一)各单位应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在每年8月份以前申报未来3—5年项目储备计划的同时,提出已存入储备库项目的更新计划,实现储备库的动态管理。
  (二)对项目储备库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要求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经县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单位审核后,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
  五、项目库的使用
  每年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对经县政府批准列入计划建设的项目,县发展改革委要及时从项目库中转出。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储备期间发生的前期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
  六、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试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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