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政府机管局制定的崇明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09-09-01 00:00

  • 索引号:

    SYHA00200910092

  •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09-09-01

崇府办发〔2009〕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政府机管局制定的《崇明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崇明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发挥资源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和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统一的办公用房管理机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机管局<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44号)精神,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办公用房的管理范围
  本管理意见中所指的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包括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县级社会群团组织所有或使用的办公用房。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县国资委委托县政府机管局负责统一管理,包括办公用房的调拨、出借、借用、租赁等。但是,县教育局下属的教育机构和县卫生局下属的医疗机构的办公用房,以及整幢楼宇出租的办公用房不纳入县政府机管局负责管理的范围。其中,县教育局下属的教育机构和县卫生局下属的医疗机构办公用房的管理,由县国资委分别授权县教育局和县卫生局负责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整幢楼宇出租的办公用房由县国资委负责管理,整幢楼宇中只有部分出租的办公用房由县政府机管局负责管理,按照县国资委资产租赁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办公用房的权属管理与登记
  各部门或单位应将办公用房使用状况、资产状况报送县政府机管局,由县政府机管局对其使用状况、资产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建立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档案,设置固定资产统计台帐,统一实施动态管理。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由该部门或单位将《房地产权证》的原件报送县政府机管局存档,该部门或单位保留《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办公用房权属未登记的,由该部门或单位将有关房屋资料的原件报送县政府机管局存档,该部门或单位保留相关房屋资料的复印件;办公用房已租用或部分出租的,由该部门或单位将办公用房租用或出租合同报送县政府机管局存档。
  各部门或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负责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各部门或单位不得将办公用房权证变更转移到下属单位,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现有办公用房转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办公用房的标准管理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参照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按以下标准配置: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各部门或单位的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等特殊业务用房按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配置。
  各部门或单位需要建造独立的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的,由县政府机管局在报建时按实际需要配置。
  四、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装修标准。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现有的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实需要新建、扩建、翻建或改建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县政府机管局根据各部门或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及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和用地规划,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立项和建设。县政府机管局编制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和用地规划时,要在满足基本办公条件的前提下,注重改善设施、资源利用和环境美化。各部门或单位可根据规划及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或单位的使用要求。
  县政府机管局负责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基本建设管理,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办公用房的基本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办公用房的装修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办公用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政府机管局和用房单位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五、办公用房的调配管理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需要调配办公用房的部门或单位向县政府机管局提出申请,由县政府机管局根据申请部门或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分配、调整办公用房。对机要机关、档案机关、专业技术监督机关和面向社会的公共用房等特殊用房,可根据实际需要核定。
  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或单位在新的办公用房交付使用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限期上交旧的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各部门或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并作相应调整。各部门或单位办公用房超面积的,要予以限制并逐步调减。被撤销的部门或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县政府机管局统筹安排使用。
  对办公条件差、办公用房面积严重短缺的部门或单位,以及新组建无办公用房的部门或单位,由县政府机管局从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解决的,由县政府机管局负责临时租用或借用过渡房,并向县财政申请安排落实所需经费。
  县政府机管局要根据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屋,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提供有力保障。
  六、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坚持“量力而行、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经济适用的要求,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杜绝变相改扩建的现象。维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行公开招投标。
  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由使用单位于每年8月1日前向县政府机管局提出申请。县政府机管局负责对本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修缮、设备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相关事项等作出规定,并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组织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投标和施工。县政府机管局编制经费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列入下年度县政府机管局部门预算。
  县政府机管局负责县直机关大院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各部门或单位负责本部门或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根据维修计划和规定的标准,编报维修经费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各部门或单位的部门预算。
  七、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加快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进程。
  县政府机管局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要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放开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采取招投标或邀标的方式,公开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各部门或单位要按照物业管理市场化的要求,切实加强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提高办公效率,优化办公环境。
  八、附则
  (一)本管理意见由县政府机管局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Scan 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