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农委关于加强本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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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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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21

崇府办发〔2009〕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农委《关于加强本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本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运作行为,逐步建立产权清晰、管理科学、流转顺畅的资产管理制度,促进本县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第3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资产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镇(乡)、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镇(乡)、村、队(组)全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二、关于管理体系
  (三)县农业委员会是县政府主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镇(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镇(乡)集体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履行镇(乡)级集体资产出资人权责。凡涉及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和资产处置,必须经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镇(乡)财经管理事务中心是镇(乡)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对镇(乡)、村、队(组)的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镇(乡)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镇(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运作的机构,公司实行镇(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照镇(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对镇(乡)级集体资产采取租赁、入股、托管等多种形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五)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经营本组织的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制度,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关于资产管理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1、组织实施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和决议;
  2、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规范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4、定期组织清产核资;
  5、向本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和资产收益台账、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收益分配、资产管理、经营报告等各项制度,并按照民主管理原则,实行政务和村、队(组)务公开,接受本组织成员监督。
  (九)对农村集体资产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如有缺损应当查明原因。需要报损核销的,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应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乡)备案,镇(乡)集体经济组织应报镇(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财会人员应取得会计任职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台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产权界定报告、合同、协议等分门别类整理归档。
  四、关于资产经营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包括: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
  2、承包经营;
  3、租赁经营;
  4、联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5、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经营方式。
  (十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经济行为,必须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发挥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的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者,并对经营者进行诚信审核后,签订经营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村、队(组)集体资产经营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镇(乡)财经管理事务中心备案。
  (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集体资产监管制度,对集体参股、控股单位委派董事、监事,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凡涉及投资、借贷、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并通过镇(乡)、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五、关于产权界定
  (十五)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行产权界定,清晰产权关系,明晰产权归属。
  (十六)产权界定的操作程序为:
  1、村、队(组)集体资产的界定经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镇(乡)财经管理事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镇(乡)级集体资产的界定由镇(乡)财经管理事务中心向镇(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2、产权界定必须由镇(乡)财经管理事务中心选择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司法查证审计、评估、产权界定和出具报告。
  3、村、队(组)农村集体资产的审计界定结果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并报镇(乡)财经管理事务中心备案。镇(乡)级集体企业审计界定结果直接报镇(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
    六、关于资产转让
  (十七)农村集体资产转让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集体资产转让方案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的要求选择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集体资产的最低转让价格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3、农村集体资产的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4、村、队(组)集体资产转让结果报镇(乡)财经管理事务中心备案。
  (十八)农村集体资产的转让收入,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十九)产权转让后,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办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七、关于责任追究
  (二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农村集体资产加强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业委员会责令整改,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占、截留、挪用集体资产的;
  2、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决定集体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
  3、集体资产参股经营或者发包、租赁、变更、流转及其他情况下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而未进行评估和界定,或评估、界定不符合规定的;
  4、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损失的;
  5、有其他违反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二十一)对农村集体资产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2、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3、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5、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执行职务行为的。
  八、其他
  (二十二)本意见由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意见实施之前有关本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十四)本意见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崇明县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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