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1710200910001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公开主体: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09-04-20
发布日期:
2009-04-2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各部门:
《崇明县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崇明县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崇明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予以备案的函》(沪编〔2009〕34号)和《崇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设立崇明县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合署的崇明县体育局的本县体育行政管理职责划入独立建制的崇明县体育局。
(二)增加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农村文化信息化服务点、农家书屋等指导与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新闻宣传、广播影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研究起草文化艺术、农村文化信息化建设、图书、广播电视、电影市场、文物管理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编制本县文化艺术、广播电视、电影市场的发展规划,并予以推进落实。
(三)负责本县社会文化活动的管理、农家书屋建设和农村文化信息化建设的指导;负责本县广播、电视等媒体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县县级公益性和公众性文化广播影视设施的管理。
(五)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方面的科技工作;指导文化广播电视技术资源的开发、应用及有线电视网络的有关技术管理工作。
(六)负责管理本县群众文化艺术事业、公共图书馆事业、文博保护事业和社会文化社团等;指导开展群众性业余文化工作。
(七)依法管理文化娱乐、演出、美术、影视、音像、印刷出版、图书报刊和文物等文化市场。
(八)负责文化艺术、广播电视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和推进文化艺术、广播电视、电影内部管理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人才培养和艺术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崇明县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组织人事科
(三)社文科
(四)广电科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组织。
四、人员编制
崇明县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室正副职领导职数4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崇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崇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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