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171020091000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公开主体: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09-04-08
发布日期:
2009-04-1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各部门: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县促进就业政策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县促进就业政策的意见
为切实推进本县劳动力跨区就业和跨岛就业,扶持就业困难 人员就业,通过创业带动就业和鼓励县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现
就进一步完善本县促进就业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跨区就业
(一)鼓励本县劳务公司输出本县劳动力出岛就业。凡在本县注册登记,且加入崇明劳务协会或崇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协会的,经营活动规范的劳务公司,新输出本县劳动力岛外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人200元;新输出本县劳动力境外就业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人300元。
(二)鼓励本县劳动力跨区就业。凡实现跨区新增就业的本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征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非农岗位工作、月工资不超过本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并按规定在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就业期间按月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在市给予每人每月140元补贴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每人每月60元的补贴。
(三)鼓励本县劳动力经过劳务公司出岛从事家政、保安、物业管理等工作。对新增从事上述三个工种的本县劳动力,在就业期间,由县财政参照本市跨区域就业补贴的标准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补贴。
(四)鼓励本县劳动力到市区从事出租车行业工作。对新从
事出租车行业工作的驾驶员,凡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
次性补贴2000元。
二、鼓励本县企业吸纳使用本县劳动力
(一)鼓励本县企业吸纳本县就业困难人员。凡本县企业新录用本县大年龄(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征地劳动力、双困人员、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员(社会福利企业录用残疾人除外)
、驻岛现役军人家属等,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含城保、镇保、农保,下同),由县财政给予实际缴费额60%的补贴。
(二)鼓励园区内企业招用园区所在地乡镇以外的本县劳动力。在本县工业园区、富盛开发区落户的企业,凡招用园区所在地乡镇以外的本县劳动力,企业直接用厂车接送或租公交公司车辆接送上、下班的,按实际油耗的50%给予企业交通补贴;不使用接送车的,根据劳动力路途远近给予企业适当补贴。
(三)鼓励本县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就业。凡经县农委认定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实现就业后的三个月内申请专项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在市补贴每人每月140元的基础上,再由县财政补贴每人每月70元,补贴期限为2年。
三、鼓励本县劳动力向长兴海洋装备企业转移就业
(一)鼓励崇明、横沙两岛劳动力在长兴海洋装备企业就业。凡在长兴海洋装备企业工作的两岛劳动力,单位直接录用的参照
本市跨区域就业补贴的标准享受市、县两级跨区域就业补贴政策;劳务公司录用的,由县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跨区域就业补贴。在享受上述补贴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两岛劳动力每人每月100元的住宿补贴(免费提供住宿的不予补贴)和每人每月100元的交通补贴(长江隧桥开通之后,交通补贴再作调整)。
(二)鼓励长兴海洋装备企业新录用本县劳动力(含长兴乡劳动力)。凡长兴海洋装备企业新录用本县劳动力(含长兴乡劳动力)的,就业满一年且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由县财政给予实际缴费额60%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鼓励自主创业
(一)凡符合开业贷款条件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或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贴息或房租补贴
的,经批准后给予贷款贴息或房租补贴。补贴资金由市承担70%,
余下的30%部分由县财政支付,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本县劳动力自主创业。凡本县劳动力在本县范围内新创办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给予创业者一次性补贴2000元,其中,高校学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创业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非正规就业组织三年期满后成功转制的,给予转制者一次性补贴2000元。创业后,每招用一名本县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经济组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五、鼓励开展就业培训
(一)培训单位组织定向培训(万、千、百就业项目除外),
凡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上、就业率在80%以上(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的,
每上岗一人,在市政府培训费补贴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培训单位每人100元的奖励;对在长兴岛参加定向培训的本县劳动力,培训期间由县财政给予每人每天10元的伙食费补贴,其中,对崇明、横沙两岛的劳动力,另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交通费补贴和每人一次性100
元的住宿费补贴。
(二)本县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在市政府培训费补贴50%的基础上,余下部分由县财政再给予50%的补贴。
(三)具有本县户籍的出国劳务人员,参加出国劳务技能语言培训,取得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和劳务输入国使领馆工作签证的,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出国技能语言培训费1000元。
(四)鼓励扶持1至2家培训单位开展适应本县长兴产业需要的专业(工种)培训,培训单位投入实训设备经费在2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50%的补贴。
六、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鼓励本县企业向园区集中。凡入驻本县工业园区、富盛开发区的生产型工业企业,使用本县劳动力,用工规范,与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额60%的补贴。凡入驻长兴产业配套基地的生产型工业企业,使用本县劳动力,用工规范,与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额70%的补贴。
上述企业新录用本县就业困难人员,由县财政再给予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额10%的补贴。
(二)鼓励本县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使用本县劳动力。本县生产型工业企业(园区企业和限制、禁止类企业除外),招用本县劳动力总量达到一定规模,用工规范,与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额50%的补贴。
七、其他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终止。2007年和2008年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已归并至本意见。如有市相关政策与本意见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