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建委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县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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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HA00200810018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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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8-04-08
崇府发〔2008〕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各单位:
县政府同意县建委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县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本县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本县的生态环境,促进崇明生态岛区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容环〔2007〕100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本兼治的环卫管理模式,推进“政府引导、县镇(乡)联手、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建设,持续提高本县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收费管理水平,走出一条切合崇明实际的生态型生活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市场化新路,为崇明生态岛区建设创设规范有序、运行良好、管理科学、基础扎实的垃圾处置及环卫保障条件。
二、收缴原则
(一)有偿处置原则
从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的目的出发,实行单位生活垃圾有偿处置,做到“对环境负责,为需求服务”,充分体现“少污染、少付费,谁污染、谁付费”。
(二)规范收费原则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有效促进生态岛区环卫事业发展”的要求建立收费机制,核定收费标准,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收费体系。
(三)统筹管理原则
逐步建立完善的“统筹管理、一口收费、分层负责、逐级尽职”的管理体制。
三、收费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
虽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但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入本县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
四、收费性质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五、管理部门
崇明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中心(与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县收费中心)是本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唯一征收主体,负责本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收费管理、稽查、指导和考核。
六、收缴机制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原则,本县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行属地化管理。县收费中心可委托各镇(乡)人民政府的市政市容环境事务所作为所在镇(乡)范围内的受委托收缴方。各受委托收缴方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
虽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但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入本县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区域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由县收费中心另行研究确定。
七、计量方法和分类收费标准
(一)计量方法和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差异收费,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基数每年核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量单位为标准桶,每桶容量为240升,不满一桶按一桶计算。
(二)分类收费标准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基数内收费标准为每桶36元,基数外收费标准为每桶72元。
2、对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基数内收费标准为每桶54元,基数外收费标准每桶108元。
3、对四星级和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台球房、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足浴室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基数内收费标准为每桶72元,基数外收费标准为每桶144元。
4、经批准可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至末端处理场或中转站处置的单位,由县收费中心直接按标准负责收缴费用。
5、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定额收取,具体定额另行确定。
单位产生的工业垃圾(非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入县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收费参照本办法。
八、收缴流程
(一)告知
各受委托收缴方收缴相关单位垃圾处理费之前,须向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发放由县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统一制发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告知书》,告知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须依法向所在镇(乡)市容环卫管理机构申报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以及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依据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二)受理
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按照《上海市废弃物处置申报管理办法》(沪容环发环〔2002〕206号)的要求,受理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并及时核定该单位的生活垃圾产生量。所核定的生活垃圾量应及时抄送县收费中心。
(三)开单
各受委托收缴方应依据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的性质,核定生活垃圾量,计算产生单位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向该单位开具《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单》。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必须依单缴款。
(四)签约
各受委托收缴方确定收取垃圾产生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同时,与产生单位签订《崇明县单位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的方式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服务
各受委托收缴方须与生活垃圾清运服务企业、部门签定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并落实其作业任务量、作业标准及作业要求等。
(六)监管
各镇(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清运服务企业服务活动的监管,加强对受委托收缴方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监管、监督结果作为支付服务采购经费和收费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生活垃圾处理费发票统一使用由县收费中心核领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发票》。
虽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但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入本县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区域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流程,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行政处罚
(一)违反生活垃圾申报有关规定的处罚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未向受委托收缴方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及处置方案的,由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送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二)违反生活垃圾收费有关规定的处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送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十、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行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积极开展单位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宣传,使社会公众认识到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为了体现“少污染、少付费”的原则,进一步增强“环境消费”意识,履行环境保护应尽义务,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切实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
(二)加大责任制度建设,落实各项收费措施
按照“对环境负责,为需求服务”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等要承担各自的社会责任,按照《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240升垃圾桶),如实上报垃圾产生量,配合管理部门核准基数。对虚报、不报的单位,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镇(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落实有效措施,推进收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保证收费运行规范有序
收缴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物价、财政、税务、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应职责,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的考核
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列为县对各镇(乡)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分为管理、收缴工作两项。管理工作以收费覆盖率和收费规范率为标准,收缴工作以全年度的收缴率为衡量标准。县财政提供专项考核奖励资金,保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有序推进。相关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崇明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ΟΟ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