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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制定的2008年崇明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0810001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8-01-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卫生局制定的《2008年崇明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08年崇明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和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本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加大投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结合本县实际,现就2008年本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
(一)应参加对象
本县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的具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常住居民为应参加对象,要求一人参加时,该居民所在家庭的其他应参加对象均须参加。
(二)可参加对象
已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的本县农村居民。
该类人员可参加户籍所在地乡镇的合作医疗,但只能享受普通门急诊医药费补偿。
二、基金来源
(一)个人缴费
建立以农村住户人均年纯收入为依据的个人缴费合理增长机制。2008年本县合作医疗应参加对象个人缴费为120元,可参加对象个人缴费为110元。同时取消个人基金帐户,实行门诊、住院全镇(乡)统筹补偿,以前个人节余帐户可保留并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
(二)政府扶持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按个人缴费、企业和村集体资助、政府扶持的原则,2008年本县合作医疗在个人缴费、企业和村集体筹集资金的基础上,县、镇(乡)两级财政继续予以配套扶持。县、乡镇政府扶持合作医疗基金以农业人口数为基准,县财政配套扶持每人95元,镇(乡)财政扶持每人45元。
(三)企业和村集体对合作医疗的扶持
企业、村集体应继续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1997]13号)关于基金筹集的要求和标准,随个人缴费水平的提高相应加大扶持和资助力度。2008年村集体扶持资金标准为人均4元。企业按本企业职工年计税工资标准的4%缴纳企业统筹金。
三、基金使用与补偿原则
(一)基金类型。继续完善和巩固合作医疗基金两级管理模式,重点向乡镇福利型基金倾斜,以提高合作医疗补偿受益面。
1、乡镇福利型基金:由市政府补贴资金的75%部分、县财政扶持资金中的30元、镇政府扶持资金45元、个人缴费部分中的110元以及企业和村集体补贴资金等组成,用于5000元以下(含5000元)门急诊、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和规定体检费用的支付。
2、县大病风险型基金:由市政府补贴资金中的25%部分、县政府扶持资金中的65元以及个人缴费中的10元等部分组成,用于5000元以上住院和门诊大病医药费用的补偿。
(二)补偿比例
1、门诊和住院可报医药费年累积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镇(乡)福利型基金统筹补偿。补偿比例为:
(1)门诊:在村卫生室就诊,补偿70%;在镇(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补偿60%;在县、市级医疗机构就诊,补偿50%;村卫生室门诊费用每日限额30元,镇(乡)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急诊费用每日限额120元;个人门急诊医药费结报时,按补偿比例先充减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充减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后,进入镇(乡)福利型基金统筹补偿,全年门急诊补偿累计封顶额为900元。
(2)住院:在镇(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补偿比例为60%;在县级医疗机构就诊,补偿比例为50%;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补偿比例为40%。岛外住院未办理县级医院转诊手续的或未能提供医保格式的发票、用药明细的,补偿比例相应下浮10%。
2、住院可报医药费年累积在5000元以上的,由县大病风险型基金作补偿。补偿比例为:医药费年累积在5001—10000元的补偿55%;在10001—15000元的补偿65%;在15001元以上的,补偿75%;岛外住院未办理县级医院转诊手续的或未能提供医保格式的发票、用药明细的,补偿比例相应下浮10%;补偿封顶额为50000元。
3、尿毒症、白血病、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病人发病当年的门诊血透、腹透、放疗、化疗和治疗费用(包括肾移植后抗排异用药),按普通住院病人结报比例给予补偿,封顶额为50000元;第二年起结算比例不变,补偿封顶额为30000元。此类病人中若同年发生其他疾病的,住院医药费用可按住院病人结报比例给予补偿,但年内各病种费用补偿累计封顶额仍为50000元。
4、甲型病毒性肝炎、肺结核、菌痢、伤寒等传染性病人和精神病人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零起付线大病风险型补偿。即镇级福利型报销后剩余可报额部分的,直接进入县级大病风险型住院补偿,报销封顶额为50000元。精神病人住院医药费用已实行三级负担的,合作医疗不再予以补偿。
(三)补偿和不予补偿范围:
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基本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执行。安装心脏起搏器等植入性手术材料以及射频消融术等高额特殊治疗材料费,按50%的比例列入可报基数;城镇退休职工遗属中享受医保的,合作医疗报销可按医保报销剩余部分予以报销。
合作医疗不予补偿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范围与项目;非公立机构就医的费用(包括已列入医保范围的机构);外省市就医发生的费用(急诊除外);脏器移植发生的费用;各种非疾病因素(车祸、酗酒、服毒、打架、工伤、职业病、自残等)造成的费用均不属报销范围。
(四)适度开展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
为鼓励农民群众积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关心农民的身体健康,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对参加合作医疗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可在1-2年内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享受一次基本健康体检。具体体检项目和办法另行通知。
四、加大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对合作医疗的救助力度
民政部门及慈善基金会、残联等社会团体继续坚持每年对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等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给予补助,做到应保尽保。
五、长兴、横沙两乡合作医疗管理保障制度
长兴、横沙两乡的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维持原有模式不变。
六、附则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意见中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崇府办发〔2005〕104号、崇府办发〔2007〕5号文件执行。
崇明县卫生局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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