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县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0710041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7-12-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崇明县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崇明县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崇明县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机制,切实解决当前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按照保证基本医疗、减少浪费、促进发展、惠及群众的原则,构建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和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职能,发挥政府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2、确保公益。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3、保障基本。确保公共卫生服务能够满足广大群众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4、整合资源。坚持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网底”作用以及社区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工作目标
1、实行镇村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医疗机构收支分配机制,消除医疗服务中的“趋利”行为,降低医疗费用,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2、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整合和双向转诊,大力提高社区卫生中心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服务功能,明确服务范围,切实解决社区群众对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疗服务需求,为广大群众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功能。
3、探索和建立新型的医保支付和管理办法,避免不合理的检查和医疗费用;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确保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
4、合理整合和利用医疗资源,进一步发挥镇村卫生服务机构在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网底”作用。
5、建立新型的镇村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估体系以及分配奖惩制度,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效能和效率。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强化政府职能,完善镇村卫生服务机构经济补偿机制
1、按照公共财政分级管理的要求,保证对镇村卫生服务机构基本人员经费、基本运行经费以及人才引进培训经费的补偿,实行预算管理。
2、对符合区域规划的镇村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医疗设备购置的经费予以保障。
3、逐年提高对卫生的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同级财政支出的年增长幅度。
4、加大对预防保健经费的投入,确保2008年预防保健经费达到每人40元,并合理承担外来人口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镇(乡)财政按比例匹配预防保健经费。
5、探索县、乡镇两级政府公共财政分担机制,加大乡镇政府对合作医疗管理及人员经费、培训经费的投入力度,促进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实行医保预付制度,完善医保费用的管理方式
1、县医保办要根据市医保局确定的本县医保预付费用总额,会同县卫生局合理进行医保预付费用额度的院际分配、调整和统筹平衡。年初可预留一定额度用于年度内调整。医保预付费用必须全部下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县医保办要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明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金额、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及责任分担机制。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预付费用的结余和超支,在年终考核后按照《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指导意见》实施。
(三)规范镇村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医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切实实行“六位一体”的服务模式,提高基本医疗的服务质量,积极引导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进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减少医疗成本,减轻群众负担。建立“团队”服务模式,开展各项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
2、全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的收费政策,全部业务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上缴县财政专户。由县财政局和卫生局共同决定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项经费的分配,并按年度预算划拨。制定相应的管理督查制度,由县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共同对各中心经费上缴、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和审计,控制运行成本。
3、实施“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实行村级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以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以镇(乡)为单位,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乡村医生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聘任、调配、管理。
(四)建立与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匹配的内部考核分配机制,提高工作绩效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以“六位一体”的服务项目、数量、质量、社会满意度为主要考核指标的评价机制,采取考核评估结果与医疗机构的激励机制相结合的措施,防止产生新的群众看病难的情况。
2、改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分配机制,在保证服务项目、质量、数量、态度及群众满意度的前提下,建立职工收入逐年增长机制,卫生局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
3、建立村级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实行以绩效考核为主体的人事聘用制度。聘用的乡村医生原有性质不变。乡村医生报酬待遇由基本工资和绩效考核工资两部分组成。
(五)加强药品医疗器材管理,规范流通秩序
1、加强药品及一次性耗材采购管理,由卫生局统一采购,集中配送,保证药品质量。
2、规范完善医疗器材采购制度,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本县医疗器械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崇采管[2007]1号)文件执行。
3、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用药范围。村级卫生机构所用药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采购、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六)巩固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大对农村卫生服务的投入
1、各级政府加大对合作医疗筹资扶持力度,逐步提高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和补偿标准。确立全县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按照市政府的有关精神,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村卫生室严格执行诊疗费减免政策。提高“大病”补偿水平,进一步完善各项保障制度。
2、加大对村卫生室网络建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村卫生服务站(点)的改造投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政府应加强对乡村医生培养和培训的投入,加快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保障问题,保证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
三、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推进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县政府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组成人员由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编办、医保办、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规划局、人事局、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等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的检查指导。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联络、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二) 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明确责任、互动合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1、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本县公共卫生水平及基本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按照分级管理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证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经费投入,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转。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建设及人员经费等投入,保证农村卫生网络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2、县卫生局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准入标准、服务项目和管理规范,合理确定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项目和服务成本,加强行业的监督管理。
3、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投资,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管理,统筹协调医疗、医保、医药在社区的联动改革。
4、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和管理。
5、县医保办负责改革医保支付办法以及制定管理制度,加强契约化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6、县和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镇村卫生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会同县卫生局制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7、县人事部门负责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根据崇明的实际情况制定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入社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人才流动的有关政策。
8、县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市、县的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9、县民政部门负责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具体办法。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三)制定配套政策,推进综合改革
为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的有效推进,要加快研究制定《崇明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崇明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评估办法》、《崇明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经费支付和管理办法》、《崇明县村级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等相关配套性政策文件。
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进一步明确综合改革试点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统一思想认识。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综合改革的顺利推进。
四、附则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村卫生室。
本实施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其他人查询和了解政策,请为本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
可登录个人中心查看咨询回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