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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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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政府同意县房地局、县民政局《关于本县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本县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市房地资源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分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结合实际,现就本县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3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1、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3、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4、文革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为适应情况的变化,逐步建立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家庭现有的住房证明、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等相应材料,由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和市政府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所报材料进行核查。

  (一)受理
  镇(乡)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后应进行预审,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住房面积核定
  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按照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居住面积计算,申请家庭他处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居住面积。申请家庭居住不成套住房或公有住房的,按照现居住面积计算;居住成套产权住房的,其建筑面积按换算系数换算成居住面积计算。家庭持有一本《房地产权证》或一本《租用公房凭证》但有两本及以上户口簿的,按申请家庭和其他家庭长期共同居住此处的合计户籍人口数(共同居住人口他处有住房的除外)计算人均居住面积。

  (三)人均收入核对
  1、核对内容。核对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过去收入的节余资产(包括家庭金融资产、房产、机动车等)。
  2、核对方式。按照“以部门比对相关政务信息为主,以个案抽样调查为辅”的原则进行核对。上述收入核对内容由县民政部门采取专门信息比对查询等办法进行核对。具体核对办法由县民政局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三、公示、登记

  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进行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给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配租标准和方法

  (一)配租面积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对原有住房的家庭,按原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与7平方米的差额面积计算配租面积,并实行面积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办法,即:每户补差面积超过 1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配租面积。

  (二)租金补贴
  根据市场租金的变化,从今年9月起,调整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标准为32元。逐步建立租金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廉租对象应与出租人签署租房合同,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通过银行把补贴款直接支付给出租人。

  (三)配租方式
  实行租金配租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租金配租为主的方式。
  1、租金配租。
  享受租金配租的家庭,按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
  2、实物配租。
  享受实物配租的对象为:
  (1)孤老、残疾、大病重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
  (2)特殊家庭可选择实物配租,也可选择租金配租。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实物配租对象的实际情况,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实行轮候配租。廉租对象配租的住房采取租赁方式,租金按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同时享受廉租租金补贴。本县的实物配租比率为30%左右。具体办法由县房地局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完善退出机制

  已配租家庭应每年向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设在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专门窗口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对已配租家庭实施年度复核,并会同县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每年进行抽查。
  因收入、住房或人口变动不符合廉租条件的已配租家庭,由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该家庭,按规定停止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六、违规的处理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申报并获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一经查实,应立即停止其廉租住房待遇,并责令退回已获得的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住房;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廉租住房申请。
  对为其员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的用工单位,由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由其承担其员工退回已获得的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住房的连带责任。

  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

  按照国务院以及本市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有关规定,将本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确保廉租住房补贴和筹措实物配租房源资金的落实。具体办法由县房地、民政、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市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八、加强组织领导

  本县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由县城镇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由县房地、民政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房地局会同各镇(乡)人民政府在社区事务中心落实受理窗口、办公场地和人员设备,负责廉租住房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和年度复核。

 

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崇明县民政局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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