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等三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县乡村医生纳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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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0-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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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07-10-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卫生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本县乡村医生纳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县乡村医生纳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解决本县乡村医生基本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卫基层[200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崇明实际情况,就本县乡村医生纳入小城镇社会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加大县、镇(乡)两级政府的支持力度,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市现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内,将本县乡村医生纳入小城镇社会保险,切实解决好乡村医生的基本社会保障,稳定农村基层卫生队伍。

二、对象范围

(一)在岗的乡村医生。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上海市卫生局颁发《乡村医生执业医师证《乡村医生助理执业医师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乡村医生资格证《赤脚医生证书之一或具有更高医学执业资质证书,在周岁,现在本县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

(二)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上述资质证书,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执业满1O年,在之前男性年满6O周女性年满55周岁且尚未享受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或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

(三)因特殊原因离岗的乡村医生。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上述资质证书,之前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执业满10年,近年来因镇村合并、村卫生室调整等组织原因而离开乡村医生岗位,以及因大病不能继续坚持工作而离岗,且尚未享受本市城保、镇保或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

三、参保方式

上述人员经个人申请填写《崇明县乡村医生纳入小城镇保险申请书》、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和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具体办法为:

(一)在岗的乡村医生按月缴费参加镇保。

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其所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沪府发[20O3]65号)文件规定,为其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人员男性年满6O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上述人员男性年满6O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既可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文第十四条“续缴、补缴”规定,延续缴费补足十五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3%门急诊补充保险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也可按“落实社会保险土地处置户籍转性三联动原则经本人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与乡村医生签订协议,收回其土地承包权益,并由县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转性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按照三联动原则纳入镇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条件的人员,按照“落实社会保险、土地处置、户籍转性”三联动原则,经本人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与乡村医生签订协议,收回其土地承包权益,并由县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转性手续,按规定缴纳十五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3%门急诊补充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符合第二条第三款条件的人员参照执行。

(三)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参加镇保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上述人员中,在本文件施行以前已经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的,现按照上述规定参加镇保后,在其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照《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4]1号)和《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5]49号)规定,对其个人社会保险关系进行衔接,对其在城保、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按规定予以衔接计算

四、资金渠道

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缴费资金按现行体制所明确的支出责任,由县、镇(乡)两级政府予以落实。对本县应承担的资金部分,由县、镇(乡)两级财政按1:1比例出资。

五、实施要求

(一)各乡镇政府要认真做好乡村医生从业履历的公示、审核工作。

卫生、劳动保障、医疗保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认真组织,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稳妥推进此项工作。

(二)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三)本文件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崇 明 县 卫 生 局

崇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崇 明 县 财 政 局

二○○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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