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历史公报 / 2007年第4期 / 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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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00247817102007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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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其他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7-10-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关于完善本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完善本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本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64号)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农保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同其他郊区的差距为目标,统一农保政策、完善农保制度,逐步实现应保尽保和养老金发放全覆盖。完善县、镇两级财政投入农保基金的机制,增强农保基金支撑力。因地制宜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完善养老金合理增长机制。理顺农保管理体制,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财政专户,形成监督严密、管理有效、服务规范的农保运行机制。
农保基本原则是以农、副业人员为主体,劳动者自我缴费、集体补贴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相结合,全面实行县级统筹。
二、县、镇(乡)两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
县政府负责审定农村社会保障的规划,研究决定农保的重大决策,保障农保基金的发放。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农保各项业务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管理,形成管理有效、服务规范的农保运行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农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农保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农保资金的安全。乡镇政府负责农保基金的足额征缴,同时要努力提高辖区内的农保参保率,确保农保参保实现广覆盖。
三、完善农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确定农保领取标准
1、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养发(2007)44号文件,结合崇明实际,统一农保基础养老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提高农保养老金标准如下:
(1)全县农保基础养老金(“补差”)提高到每人每月85元,基础养老金另加个人账户核定养老金发放标准。
(2)基础养老金(“补差”)提高到每人每月85元,但增加后月养老金仍低于162元且实际提高额不足40元的补足到40元。
(3)原基础养老金(“补差”)在85元以上加上个人账户核定发放标准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在162元以下的人员,月养老金增加40元。
(4)原基础养老金(“补差”)在85元以上加上个人账户核定发放标准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在162元以上的人员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提高到202元。
(5)原基础养老金(“补差”)在85元以上加上个人账户核定发放标准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在202元以上的人员养老金不提高。
2、实施县级统筹后,符合农保领取条件,到达农保规定退养年龄的人员,农保养老金领取标准为基础养老金标准加上个人账户核定养老金发放标准。养老金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有关对象参保的补缴办法
1、自2007年7月1日起,对60至64周岁未参加农保的老年农民,可以采取补缴形式参加农保,补缴享受养老保险金规定年限,从补缴的下月起按参加农保对象标准享受农村养老保险金。享受养老保险金的规定年限为15年,不满15年的以实际缺少年限补缴,2007年(含2007年)以前,以农保年平均缴费标准补缴,每年补缴标准为200元。
2、农村应参保对象都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农保对象,到达农保规定退养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07年12月底后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到达农保规定退养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每年补缴标准为200元),补足后继续缴费的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07年12月31日以后此类对象不再补缴。
四、建立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
自2007年起,建立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十一五”期间,农保养老金每年的增长幅度,可根据市劳动保障局文件规定,结合崇明实际确定,每年增加标准由县劳动保障局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一)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的对象和增长机制
未参加农保对象符合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可领取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已经领取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的人员2007年度不再增加养老金补贴,今后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每年的增长幅度,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二)完善县、镇(乡)两级财政投入农保基金的机制
自2008年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县、乡镇两级财政对农保基金的投入机制,增强农保基金支撑力,及时弥补基金缺口。
五、完善农保基金管理
(一)规范基金的运行
建立财政专户,严禁截留、侵占、挪用农保基金,严禁在农保基金中支出与农保养老金和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无关的资金。切实按照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6)34号《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县劳动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崇劳保(2007)38号《关于加强本县农保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各项规定管理运行农保基金。
(二)严格基金的支出
农保基金的支出只能用于支付农保养老金和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今后养老金标准的调整由全县统一实施。
(三)农保经办机构经费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县级农保经办机构经费全额列入县财政预算;乡镇农保经办机构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实施意见由县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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