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明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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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0-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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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县有关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崇明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崇明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上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精神,解决本县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37号),县政府决定,自2007年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此,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和全面加强、重点治理的思路,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有效解决各类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及进出口产品等的质量安全问题;继续加大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建设食品安全放心乡镇、社区,提高本县食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与此同时,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明确责任,强化监管,落实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崇明产品质量竞争力,确保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为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有以下九个方面: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深入开展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的治理;大力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二是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全县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基本解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进一步降低蔬菜、畜(禽)、水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
  (牵头单位:县农委。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农场社区、县经委、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工商崇明分局、县质量技监局、县公安局等)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大力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治理整顿,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二是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强化食品生产企业添加物质备案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巡查抽检和专项抽查力度。坚决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的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帮助具有区域特色食品加工小作坊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禁止其使用定量包装,并限定其销售区域,全面推进产品质量承诺书制度。
  四是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9月上旬完成对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上门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9月底前将该法规分送证照不全或无证无照食品加工点。
  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彻查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基本解决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彻底解决城镇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的桶装饮用水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
  (牵头单位:县质量技监局。配合单位: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县经委、工商崇明分局、县公安局等)
  (三)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按照《关于本县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崇食委办〔2007〕5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无证照经营活动查处取缔力度,坚决查处取缔无证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和无证照从事食品批发零售行为,查处取缔无证照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
  9月份,由县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在乡镇组织成立联合执法工作小组,按照由城区向农村推进、由重点食品向一般食品辐射的原则,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性大、群众反响大的无证照经营行为。
  到今年年底,彻查有固定场所的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无证照流动摊贩的查处取缔力度;基本解决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而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牵头单位:工商崇明分局、县城管监察大队。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农场社区、县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县房地局、县公安局等)
  (四)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进行清理,全面掌握食品经营主体情况。梳理和跟踪掌握注册在本县、生产经营不在本县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有关情况。严格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
  二是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
  三是推进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举办企业的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各项制度。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突出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严厉查处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销售无卫生许可证和无生产许可证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强保健食品上市产品及广告的监管,积极开展上市保健食品安全抽检,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到今年年底,全县城镇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彻底解决城镇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小食杂店、小摊点无证照经营问题;基本解决销售无证企业生产的食品问题;彻查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工商崇明分局。配合单位:县经委、县农委、县质量技监局、县公安局、县城管监察大队、县房地局等)
  (五)餐饮消费安全整治
  一是全面深入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大对餐饮卫生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食品的监督管理力度,尤其要加强对集中供餐配送单位、农村、学校、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从业人员必须定期体检。
  二是严格推进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餐饮单位经营性使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以宣传培训为手段,加强对农村自办酒席的卫生指导;加强质量管理,规范马路食品小摊点和餐饮大排档经营行为。
  到今年年底,食堂和城镇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预防食物中毒,将集体性食物中毒发生率控制在十万分之八以内;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从业人员力争100%定期体检;彻底解决城镇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问题;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牵头单位: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配合单位:县教育局、县建委、工商崇明分局、县卫生局、县质量技监局、县城管监察大队等)
  (六)药品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在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的基础上,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系统建设;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坚决查处夸大功能、吹嘘保证疗效、保证痊愈以及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的违法广告,逐步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强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加强质量监督抽验,重点抽查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
  到今年年底,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禁止、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
  (牵头单位: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配合单位:工商崇明分局、县公安局、县城管监察大队、县建委等)
  (七)猪肉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快整治关闭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生猪小屠宰场,查处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违规行为,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
  二是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含有瘦肉精残留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流通环节。
  到今年年底,本县县城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本县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食品加工企业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牵头单位:县经委、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配合单位:县农委、工商崇明分局、县质量技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城管监察大队等)
  (八)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结合区域和产品特点,集中开展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治理整顿。
  二是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是集中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商品交易市场,加大对10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
  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彻查制假售假的重大违法活动;监督抽查(监测)合格率明显提高。
  (牵头单位:县质量技监局。配合单位:工商崇明分局、县建委、县经委、县公安局等)
  (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全面清查出口水产品、蔬菜原料基地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出口水产品、蔬菜原料基地检查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兽药和从非备案养殖场收购原料等问题。对存在违规问题的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清查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二是加强口岸进出口食品、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行为,严惩以各种形式逃避检验检疫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从严查处买卖单证,瞒报、调换、夹带食品等非法行为。对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行为予以重点打击,一旦查实,一律予以退货或销毁。加强对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活动物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害有毒物质的检出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
  三是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准入制度,加强对出口农产品在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
  四是强化对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未获许可的不准出口;已获许可但发现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立即暂停其出口质量许可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书。
  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对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进行100%的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牵头单位:崇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县外经委、县农委、上海海关驻崇明办事处、县质量技监局、工商崇明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县公安局等)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崇明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 活动,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各乡镇(农场社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安办),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和有关事项。各乡镇(农场社区)也要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各主要牵头单位和各乡镇(农场社区),要根据本行动方案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目标和工作方案。
  (二)健全责任体系。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产品生产集中的重点区域,要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方针,深入开展区域整治,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区域性制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或者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乡镇(农场社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强化行政执法。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绝不允许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各乡镇(农场社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财政部门要增加投入,保证扩大对重点产品监督抽查覆盖面和频次所需的经费,加强监管部门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
  (四)完善标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具有竞争力、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企业标准,帮助企业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要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培育名牌特色农产品力度。
  (五)加快制度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以食品安全为重点,通过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及时公布制假售假、“空壳”、失信企业“黑名单”,推动企业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尽快形成对安全类产品全过程监控机制;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六)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打击整治成效,大力宣传质量过硬的优质产品、名牌产品和优秀企业,弘扬正气,引导消费;要宣传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提高全民质量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形成“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
  (七)全面督查推进。各主要牵头单位、各乡镇(农场社区)要根据职能和任务要求编制具体的工作方案。各牵头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农场社区)应明确一人为联络员,并指定专人于每周一上午和每月4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周动态和月度总结报县质安办,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县质安办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工作、重点案件的督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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