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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4-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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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Y00247817102007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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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结合崇明建设现代化生态岛区的总体目标要求,现就本县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通过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实施生态保护、恢复和重建工程,改善生态环境状况,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弘扬生态文明,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现代化生态岛区建设,促进崇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总体目标
    通过国家级生态县创建活动,促进本县经济增长方式和传统生活方式的转变,推进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中的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到2009年末,全县80%以上的乡镇通过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考核验收,本县通过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级生态县的考核验收。

    三、主要任务
    (一)以推行循环经济为重点,促进生态产业发展。努力培育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绿色农业全面发展的生态产业,实现生产和消费环节“污染排放最小化、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大战略性结构调整力度,逐步建立循环经济模式和清洁生产的生态工业体系,把节能降耗减污、实施污染全过程控制、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纳入生产管理。加大生态型旅游业的建设力度。调整农业结构,推进种植业、加工业的科学结合,建设现代生态农业园区,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二)以环境管理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坚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并举、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政策并逐渐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建立起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完善城镇排水管网配套系统,提高城镇污水纳管处理率。深入推进河道整治工程,确保水环境功能区达标。加强大气污染治理,调整能源结构,控制扬尘污染,全面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强化对工业噪声源和社会生活噪声源的监管,控制城镇噪声污染。推进废弃物综合治理,强化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
    (三)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开展城镇居住小区和农村居民点环境综合治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把生态理念引入到规划和设计之中,塑造自然景观与人工环境和谐统一、相映增辉的人居环境。坚持以人为本,不断调整、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提升社区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四)以培育生态文明为重点,推进生态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社区、企业、机关、学校生态文化建设,建立以生态文化创新为目标的全县合作机制。以创建生态小区、绿色学校为载体,大力开展生态教育,普及生态科学知识,确立“资源有限,取之有度”的资源观,培育和引导以生态为导向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发挥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建立生态消费理念的传播机制,使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消费成为媒体意识的主流。通过渗透教育和校园文化的综合影响,传播生态理念,让生态消费成为知识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内在部分,使生态伦理标准成为公众自觉遵守的道德规范。加强生态文化法制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建立崇明县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级生态县建设规划的修编和组织实施,对具体问题作出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创建工作情况;按照领导小组要求,抓好具体工作任务的分解落实;保持与国家环保总局和市环保局的联络工作。
    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计划任务要求,抓好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和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财政投入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要优先落实计划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资金,同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编制生态县建设规划,并对各乡镇编制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给予一定补贴。
    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计划外项目,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要求,实施政策扶持,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推行社会化运作。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与环境有偿使用机制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二)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执法监管。县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质量监测,依法及时发布环境信息,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污染源的监控,严肃查处各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为创建国家级生态县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工作的舆论宣传和科普宣传。要重视生态建设的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进行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教育。要加强对本县企业法人、经营者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循环经济知识培训,倡导采用生态型的生产方式。
    要提高创建工作透明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发布环保信息,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要不断完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举报投诉机制,鼓励检举揭发各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要加强环保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保护社会公众享有的环境权益,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创建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崇明县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工作方案
      2、国家级生态县的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
      3、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崇明县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创建国家级生态县的要求,本县的创建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7年4月至7月)
    1、组织编制崇明国家级生态县建设规划和本县各乡镇的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2007年4月形成初步成果,组织进行专家评审;5月形成最终成果,分别报送同级人大审议并颁布;6月向市环保局提交预申报材料,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2、召开崇明县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工作动员大会。2007年7月召开会议,由县政府与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分别签订《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目标责任书》和《创建国家级生态县目标责任书》,分解部署创建任务。

    二、实施阶段(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
    重点开展13项工作:
    1、调整经济结构——着力推进以休闲度假、户外运动产业、科教与办公服务业、生态型房地产业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大力提高生态型现代都市农业的规模和水平;积极发展清洁型制造业和资源节约型产业。责任部门为县发改委、经委、农委、旅游局和各乡镇。
    2、发展生态农业——发展特色产业,做好农产品的认证工作,打造品牌;保护有机农业种植基地,开发有机产品;加大绿色、有机农业的科技投入,把有机农业纳入重点科研和推广项目,培养一批具有先进科学素养的新型农民;推广农业循环经济,将农、林、副、牧、渔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共享资源、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达到整个系统污染物质的“零排放”;健全农产品监测体系,包括农业环境监测体系、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农业执法体系,实现由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核体系。责任部门为县农委和各乡镇。
    3、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以清洁的生产资料、清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清洁的产品为目标,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并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的环境教育和宣传;加强技术落后企业的生态化改造,对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进行减量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实现循环利用与再生,积极开展企业的ISO14000认证;以崇明工业园区、富盛经济开发区、长兴海洋装备基地配套产业园区为重点,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建设,实现企业之间的废料、副产品的相互利用,减少向区外的排放。责任部门为县经委、环保局,崇明工业园区、富盛经济开发区和长兴海洋装备基地配套产业园区。
    4、完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乡镇环保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善乡镇环保实绩考核机制;建立各乡镇的污染源档案。责任部门为县政研室、县环保局和各乡镇。
    5、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城桥、新河、堡镇和长兴等四座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陈家镇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新增污水处理能力9.9万吨/日,并完成其配套管网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污染源纳管工作。责任部门为县水务局、环保局、建委、财政局,城桥镇、新河镇、堡镇、陈家镇和长兴乡。
    6、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开展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开展重点河道底泥疏浚、水质净化和生态护坡等环境综合整治。责任部门为县环保局、经委、农委、水务局和各乡镇。
    7、保障饮用水源安全——逐步关闭中小水厂,筹建崇西、城桥、堡镇和陈家镇等4座大型水厂;筹建东风西沙边滩水库,作为自备水源地。责任部门为县水务局、环保局。
    8、发展清洁能源——扩大风力发电装机容量,完成3万千瓦风力发电场工程和上海风力发电二期工程;建设1至2个兼具太阳能发电与旅游观光功能的太阳能光伏电站;结合堡镇电厂旧机组改造,试点开展秸秆的热解和气化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展农村太阳能热水器普及试点工程。责任部门为县发改委、建委、崇明电力公司。
    9、建设林地和公共绿地——推进环岛防护林、道路通道林、河道、湖泊水源涵养林以及森林公园建设,形成“一环、二区、三带、四园、五景”的城乡森林网络发展格局;加大各乡镇的公共绿地建设。责任部门为县农委、建委和各乡镇。
    10、维护旅游区环境质量——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控制在保护区外围,不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加强旅游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持水、气、噪声和固废达到环境要求。责任部门为县旅游局、环保局。
    11、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按照各乡镇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推进创建工作,重点是: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收集管网的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至2009年各乡镇均实现达标排放;推进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建设,控制农业生产污染,高效利用农业废弃物,提高绿色和有机农产品产量;开展公共绿地建设,至2009年各乡镇的人均绿地面积超过11平方米。责任部门为各乡镇。
    12、开展创建工作宣传——在崇明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置创建国家级生态县专栏,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创建工作;制作生态县创建宣传片。责任部门为县信息委、文广局、环保局。
    13、建立评估体系——建立考核指标的数据收集系统,每年更新数据;建立数据评估体系。责任部门为县统计局、环保局。

    三、考核验收阶段(2008年至2009年底)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国家级生态县和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做好材料的上报和迎接实地检查等各项工作。

 

附件2:

国家级生态县的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

一、基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2、全县(市)80%的乡镇达到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

3、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4、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6、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利用科学、合理,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它县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二、考     

项目

序号

名称

单位

指标值

经济发展

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

≥33000

2

年人均财政收入

/

≥5000

3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

≥6000

4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14000

5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1.2

6

单位GDP水耗

m3/万元

≤150

7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及绿色产品的比重

%

≥20

环境保护

8

森林覆盖率

%

≥18

9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15

10

退化土地恢复率

%

≥90

11

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

12

水环境质量

13

声环境质量

14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4.5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5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60

工业用水重复率

 

≥40

16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100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80(无危险废物排放)

17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18

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

100

19

农村生活用能中新能源所占比例

%

≥30

20

秸秆综合利用率

%

100

2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22

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

%

≥90

23

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

≥80

24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顷

<250

25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26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100

27

农村污灌达标率

%

100

28

农业生产系统抗灾能力(受灾损失率)

%

<10

社会进步

29

人口自然增长率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30

初中教育普及率

%

≥99

31

城市化水平

%

≥50

32

恩格尔系数

%

<40

33

贫困人口比例

%

<0.2

34

基尼系数

%

0.30.4之间

35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

%

85

36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5

 

附件3:

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

一、基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5、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考 核 指 标

项目

序号

名称

单位

指标值

社会经济发展

1

农民人均纯收入

/

≥4500

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8000

3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

完善

4

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

≥98

5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90

6

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城镇建成区环境

7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8

近岸海域海水水质(只考核沿海乡镇)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9

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10

声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11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100

1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13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70

14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1

15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

≥95

16

清洁能源普及率(%

%

≥60

17

集中供热率

%

≥50

乡镇辖区生态环境

18

森林覆盖率

%

≥10

19

农田林网化率

%

≥70

20

草原载畜量

/

/

21

 水土流失治理度

%

≥70

22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公斤/公顷

≤280

23

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

≥85

24

规模化畜禽养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25

规模化畜禽养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

≥75

26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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