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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信息委等部门制定的崇明县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0710027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7-09-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各单位:
县信息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制定的《崇明县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崇明县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对崇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财政性投资10万元以上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企事业单位在本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报送县发改委申请立项时,应同时报县信息委备案。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包括以计算机通讯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内容。
信息网络建设:主要包括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等局域网建设和改造;楼宇的综合布线系统、网络安全系统建设以及信息管线建设。
信息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各类办公、业务管理软件;数据库应用开发;网络视频会议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指挥调度系统;智能收费系统;智能安防系统;触摸屏、大型显示屏系统以及其他应用集成系统等。
信息系统维护:主要包括网络设备、服务器、小型机等设备质保期过后所需的修理和日常维护;综合布线的维护;数据库、软件系统质保期过后需要的维护更新。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保证质量、安全可靠和注重实效的原则,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 县信息委作为本县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报送的信息化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升级改造项目、运行维护项目三种类型。
建设项目是指从无到有,根据业务需求,建立一个新的信息应用系统。
升级改造项目是指为了满足新的业务需求或解决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各种系统问题,对已建信息系统进行改造或优化的项目。
运行维护项目是指为了保障已建信息系统软、硬件和业务服务功能的正常运行,对已建信息系统进行的运行维护。
第七条 各乡镇、县级部门和县直属单位根据县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应当汇总好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下一年度需要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在编制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前,将项目总体方案(包括资金预算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县信息委(申报表见附件一)。
第八条 县信息委建立崇明县信息化项目专家库,根据各单位上报的信息化项目,建立部门信息化项目库,并组织专家对信息化项目方案在网络、软硬件、数据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可行性、投资额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预评审。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通过预评审后,县信息委提出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立项计划安排意见,由县发改委进行项目立项审批。预评审结果由县信息委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确定立项后,立项结果由县发改委通知县信息委、县财政局及项目申报单位。当年未能安排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在次年度预算编制前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之外的信息化项目在年度内原则上不予立项,由各单位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时申报。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变更子项目等内容,建设单位需向县信息委提交变更后的建设方案,由县信息委对变更项目进行审核;如果变更子项目后需要增加财政预算资金的由建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 属国家、市级统筹安排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部门按相关规定实施,项目的建设方案报送县信息委备案。
第十四条 信息基础管线建设必须符合崇明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单位在进行基础管线规划建设时,应当向县信息委提出项目申请(见附件三),由县信息委按照集约化建设原则,综合平衡网络运营单位和社会其他方面对基础通信管线的需求,对项目进行初审,报市信息委审核同意后,再送县规划局审批。
第十五条 居民小区进行宽带网或有线电视网络接入等信息化项目建设,网络运营单位须报送县信息委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开发和建设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地位;
2、具有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所需设备及相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成熟的信息化项目设计能力以及良好的服务体系;
4、具有信息化项目建设资格证书;
5、具有A级以上信用等级;
6、符合法律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凡纳入本实施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统一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采购,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投标,择优确定项目承建单位。县信息委配合县政府采购中心对项目建设的采购需求书、项目技术文档、合同签订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承建信息化项目的单位在实施信息化项目设计、开发和建设时不得将信息化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建。
第四章 项目监理
第十九条 下列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实施监理:
1、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
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信息化项目;
3、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分别具有信息化项目建设监理资质和资格。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协议或者招标的方式选择信息化项目建设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承建和监理分离制度,信息化项目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化项目的承建;信息化项目承建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化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已建设完成的信息化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的验收须具备以下相关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项目设计方案;
3、项目系统开发技术报告;
4、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5、项目监理报告;
6、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
7、对于总值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具有由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软件或系统测评报告;
8、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信息安全测评报告;
9、用户使用报告;
10、用户培训报告;
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内容:
1、项目是否达到技术方案和合同书的总体要求;
2、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技术文档是否齐全;
3、项目是否达到上海市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标准;
4、技术培训人员是否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
5、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6、系统试运行的记录报告;
7、建设单位和用户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信息化项目可投入运行,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报县信息委备案,同时编制财产清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项目评估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估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项目评估主要包括: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等。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3个月后,由县信息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信息化项目评估机构)成立项目评估工作组,对正在运行的信息化项目进行评估,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项目评估工作组做好信息化项目的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结束后由项目评估工作组形成《评估报告》,并报送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信息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崇明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
2、崇明县信息化项目变更申报表
3、崇明县通信管线集约化建设申请表
崇明县信息化委员会
崇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崇明县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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