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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县就业保障工作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0710033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7-09-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县就业保障工作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县就业保障工作有关政策的意见
一、关于扶持跨区域就业的政策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9号)的文件精神,凡实现跨区新增就业的本县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非农岗位且月工资不超过本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并按规定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就业期间按月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在市补贴每月140元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每月60元的补贴。
二、关于扶持崇明岛、横沙岛劳动力到长兴岛就业的政策
1、凡属本县崇明岛和横沙岛农村富余劳动力,离开本岛到长兴岛就业,与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非农岗位且月工资不超过本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并按规定在本市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享受市、县政府的跨区就业补贴。
2、本县劳动力凡参加市县政府补贴培训目录以外的、适应长兴海洋装备岛建设需要的技能培训,学成后去长兴基地就业的,由县政府给予全额培训费补贴。
三、关于扶持征地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的政策
本县征地劳动力(非农)实现跨区域就业和跨岛就业的,同样享受上述跨区域和跨岛就业优惠政策,其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给予解决。
四、关于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
凡符合开业贷款条件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或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贴息或房租补贴的,所需费用在市承担70%的基础上,余下部分30%由县财政支付,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关于对出国劳务培训进行补贴的政策
具有本县户籍的出国劳务人员,参加出国劳务技能语言培训,取得“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和劳务输入国使领馆“工作签证”的,每人一次性补贴出国技能语言培训费用1000元。
六、其他
1、本意见执行期限为2007年4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2、本意见由县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新增政策的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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