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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环保局等八部门制定的崇明县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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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00247817102007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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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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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7-09-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经委、县监委、县司法局、县安监局、工商崇明分局、崇明电力公司制定的《崇明县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崇明县 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中央七部门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从2007年7月到2007年11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为此,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小组,由副县长胡俊任组长,县环保局局长汤学锋、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季生全任副组长,县监委、发改委、经委、安监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交通局,工商局崇明分局、崇明电力公司、崇明海事处相关负责人参加。同时,成立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推进本县环保专项行动。
二、整治重点及要求
根据市环保局等八部门的总体要求,在对前4年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动节能减排的顺利实施。按照环保专项行动与淘汰劣势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工作相结合,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实施工作相结合,与日常环境执法工作相结合的要求,深入开展以下四个方面的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整治范围:
县级饮用水源地东风西沙和各乡镇自来水水厂取水口区域,重点是县级自来水厂取水口。对已有明确范围的饮用水源地和取水口区域,按照划定的范围进行检查;尚未划定范围的饮用水源地,按取水口上游不小于3000米,下游不小于2000米的河道水域,沿岸纵深不小于2000米的范围进行检查。
整治要求:
1、饮用水源地和水厂取水口范围内的排污企业,必须要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闭。
2、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加强水源地范围内船舶运输的监管力度。
职责分工:
1、县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地和乡镇水厂取水口整治范围内企业的执法检查。
2、崇明海事处负责对东风西沙、南门港、新河港、堡镇港等区域在长江内的船舶运输进行监管。
3、县交通局负责内河船舶运输的监管。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整治范围:
崇明工业园区、富盛经济开发区。
整治要求:
l、彻底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对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
2、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
3、对未按照规定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擅自带负荷运行或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整治。
4、对水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在2007年6月底前污水纳管处理率达不到60%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不得引进排放水污染的项目。
职责分工:
1、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全面梳理园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将梳理结果报县环保局。
2、县环保局分别负责梳理本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竣工验收办理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项目清单,并进行现场检查。
3、对市批项目,由县环保局将情况汇总后,报市环保局。
(三)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整治范围:
涉铅的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
整治要求: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对未按照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整治。
2、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整治。
3、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予以取缔。
整治范围:
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
整治要求:
1、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予以停产整治。
2、对现有造纸企业的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进行跟踪分析,促进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
整治范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9号)文件中,对钢铁、铜、铝、铅锌、水泥、电力、电石、焦炭、铁合金等行业的污染物减排和新建项目环保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清查的要求,结合崇明建设生态县的实际,重点是对能耗高、污染相对严重的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漂染、造纸、砖瓦、水泥、化工和冶金等10个行业的劣势企业进行清查和整治。
整治要求:
1、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以限期治理为手段,责令污染企业完善治理设施,推进节能减排。对逾期不完成或达不到标准的,按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责令企业停业、关闭。
2、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重污染企业的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以罚促治或以罚促关。
3、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以收促治或以收促关。
职责分工:
1、县经委负责落后生产工艺的淘汰工作,会有关部门开展企业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的跟踪分析,对规模小、污染重、消耗高、技术落后或环保治理无望的工业企业实行淘汰制度。
2、环保部门加强监管,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强制措施,逐步淘汰劣势企业。
(四)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清查和群众投诉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的集中整治工作
1、清查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
整治范围:
重点是化工企业及化学仓储地。
整治要求:
(1)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组织全面检查,督促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2)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限期整改。
(3)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危险废物产生申报登记和专项调查结果为基础,针对申报复核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排查,消除环境隐患。
职责分工:
县安全生产监管、环保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安全环保工作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2、清查流动性放射源环境安全隐患。
整治范围:
清查本县γ射线探伤装置的使用情况。
整治要求:
(1)依照国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对在本县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的单位组织监督检查,切实防止放射源失控。2007年10月31日前,完成监督检查。
(2)对不符合《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装置,2008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
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配合市环保局共同组织实施。
3、清查医疗废物流失环境安全隐患。
整治范围:
本县范围内主要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
整治要求:
(1)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送交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对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职责分工:
县卫生局按照《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重点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进行监管;县环保局按照《关于实施<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重点对医疗废物的交接、收集、运输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管。
4、集中整治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
整治范围:
根据沪联办〔2006〕16号、环发〔2007〕33号文和沪环保办〔2007〕88号文的要求,梳理筛选出的近年发生的群众信访、越级上访、重复信访案件和“夏令热线”中的疑难案件。
整治要求:
实行领导“包案”处理疑难信访事项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化解措施和整治对策;建立跟踪督办制度,确保措施落实。
职责分工:
由县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
整治范围: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法鸣号问题。
整治要求:
设有禁鸣标志的道路,全天禁止鸣喇叭。
职责分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执法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形成执法合力
县政府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要求,负责本县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崇明工业园区、富盛经济开发区和在崇有关市属单位要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精神传达到所辖地区的各类企业,并协助县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好环保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县发改委、县经委要加大对劣势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安全监督、环保部门要联合做好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工商部门要及时督促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司法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加大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将环保法律法规纳入全县普法内容。
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加强信息交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的优势。在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建立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机制,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积极搞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
(二)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大查处力度
县各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综合运用各部门现有的执法权限,形成执法工作合力。对这几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违法案件,至今仍未整改到位的,给予高限处罚。以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为依据,严格实施限期治理制度,加强对限期治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污染物排放超过限期治理决定要求的,严肃处理。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符合暂扣、封存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暂扣、封存。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违反环保法规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若干规定》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督查力度,责任追究要到位
加大挂牌督办力度。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县环保局要及时报告挂牌督办情况,并于9月20日前将本级查办的5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局。
加大联合执法督查力度。专项行动期间,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联合执法督查,抽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督查中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等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问题严重、顶着不办的,公开曝光,追究责任。
四、具体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抓紧制定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建立工作小组。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一10月)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和环境安全隐患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典型违法案件。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整治情况于8月中旬前报送县环保局;工业园区(开发区)梳理情况于8月中旬前报县环保局;医疗废物流失环境安全隐患集中整治情况于11月上旬前报送县环保局。所有信息由县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汇总后,按报送的时间节点要求,统一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三)总结、考核阶段(11月)
11月10日前,各相关部门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12月底前,接受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对我县的考核。
崇 明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崇 明 监 察 委 员 会
崇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崇 明 县 经 济 委 员 会
崇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崇 明 县 司 法 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
崇 明 县 电 力 公 司
二 ○ ○ 七 年 八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