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县重点地区人口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0710035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7-08-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本县重点地区人口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日
关于加强本县重点地区人口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
随着崇明现代化生态岛区建设的稳步推进以及部分重大产业项目的逐步落地,大量外地来沪人员进入崇明。尤其是在长兴、城桥、新河和陈家镇地区聚集了八万多名来沪人员,占全县来沪人员总量的70%以上。这既给崇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又对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工作构成了较大压力。为了促进现代化生态岛区建设的健康发展,保证上述重点地区社会稳定和人口的有序流动,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现就加强本县重点地区人口综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综合管理的原则。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充分发挥公安、劳动保障、房屋管理、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的重要作用,控制人口总量,加强管理服务,促进来沪人员有序流动。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重点区域所在乡镇一定要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做到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经费保障落实。
(三)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循市县有关加强人口综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监督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二、工作职责
(一)县级层面
县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及时解决重点地区来沪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人口办负责对重点地区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协调各部门和有关乡镇解决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对有关职能部门和重点区域所在乡镇的人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县公安局、劳动保障局、房地局、人口计生委、教育局、卫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来沪人员的治安管理、劳动就业与综合保险、房屋租赁、计划生育、民工子女就学、疾病预防控制等管理服务工作。
(二)乡镇层面
重点区域所在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把人口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抓紧抓好。
一要健全组织机构。各乡镇成立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原则上由分管维稳工作的有关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乡镇的综治办主任、派出所所长、专管民警、社会事业办主任、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计生干部等。乡镇人口办主任由综治办主任兼任,并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人口办日常工作。
二要配齐协管队伍。按照来沪人员与协管人员500:1的比例,配齐配强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对来沪人员进行登记发证、劳动就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房屋租赁等方面的管理服务工作。协管队伍由乡镇人口办统一领导,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协管员应有明确的责任区域和工作定量指标,乡镇人口办会同公安派出所加强考核检查。
三要确保工作经费。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劳防用品、考核奖金等费用仍按60%与40%的比例,由县和乡镇财政共同承担。乡镇人口办、居住证受理点及协管员日常办公经费由乡镇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解决。
(三)厂村层面
凡来沪人员超过1000人的厂或村原则上都应建立来沪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站。工作站站长由村委会主任或企业安保主任兼任,另应配备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掌握本辖区、本单位来沪人员基本情况,填写来沪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来沪人员的“来登去销”工作,配合协助社区综合协管员开展社会治安、劳动就业、计划生育等管理服务工作;及时捕捉有关动态信息并通报给协管人员,将问题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厂、村来沪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站接受乡镇人口办统一领导,由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指导。工作站标牌由县人口办统一制作下发。
三、管理重点
(一)加强治安管理。各乡镇应安排专门力量,配备流动警车,强化巡逻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创建辖区平安环境。在来沪人员聚集的地区,由公安民警、社区协管员定期上门排摸检查,对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申领居住证的人员以及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人员的出租人,一经发现,坚决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对涉枪、涉刀、偷盗以及涉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嫌疑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打击,有效震慑犯罪,切实维护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二)加强居住管理。对大量使用农民工的企业要求实行集中居住,由社会力量或用工企业按规划建造来沪人员公寓,并按幢号、楼层、室号落实管理人员,实行规范化管理。对入住人员建立一人一卡,统一登记管理,社区民警负责对入住人员开展查验身份、登记办证等管理工作。对分散居住的农民工也要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实行以房管人。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租房协议,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期间,如发现承租人在治安、计划生育等方面存在可疑迹象,应及时填写报告单告知协管人员,违者由有关部门按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日常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企业应发挥来沪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站的作用,建立进厂教育、定期培训等工作制度,对来沪人员加强日常教育和管理。要落实治安承包责任制度,用工单位必须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明确职责,履行法定义务。按照对来沪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的要求,所在乡镇和村也要强化力量,保持同用工单位的沟通联络,实施相应的块上管理工作。要探索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来沪人员在户籍地的基本情况及在居住地的现实表现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情况,由协管员定期走访,实施相应的管理。
上述三项管理工作由重点区域所在乡镇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实施,县人口办会同公安等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并将其纳入乡镇年度工作考核计划。来沪人员数量较少的乡镇也要参照本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及早筹划,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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