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信息委制定的“上海崇明”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07-08-13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0710029

  •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07-08-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各单位:
  县信息委制定的《“上海崇明”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上海崇明”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上海崇明”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崇明政府网站)的正常安全运行,有效地发挥其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县电子政务的建设,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崇明政府网站是由崇明县人民政府在互联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的门户网站,是县政府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提供在线服务的总平台。其主要任务是,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拓展网上为民服务功能,扎实推进我县电子政务建设,为最终基本形成政府在线服务格局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崇明”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团建立的分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崇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崇明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网站的规划、建设工作。
  第五条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崇明政府网站的综合牵头部门,县信息委是崇明政府网站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网站的规划、建设和安全技术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以下简称网站编辑部)在县信息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网站的信息整合编辑、技术支撑、设备配置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县监委对崇明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等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八条 各责任部门作为网站建设的参建单位,负责相应栏目内容的采集、整理、审核和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与网站编辑部保持联系。

第三章 信息采集发布

  第九条 各单位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全面、系统、及时地提供、充实应当公开的各种政务信息,特别是与企业、市民等生产生活有密切联系且应当告知并作出相应承诺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及时调整、充实本单位受理的办事项目和办事程序内容以及相应的电子表格,为深入开展网上并联审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通过政务外网或互联网将采集的信息及时传输到网站编辑部,电子信箱地址:xxw01@cm.sh.cn(政务外网)、xxw01@cmx.gov.cn(互联网)。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的上网信息审核制度,确保上网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上网信息内容须符合下列要求:
  1、准确性。上网信息须与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宣传口径保持一致。不得出现反动的、迷信的、违法的内容。上网信息须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信息内容符合所在栏目的内容要求。
  2、及时性。各责任单位需根据各自栏目的更新时段及时发布信息,更新栏目内容。
  3、规范性。各责任部门的上网信息须符合规定要求的格式。
  4、完整性。信息内容须具备发布时间、发布部门、信息来源、信息主体等基本要素。信息内容文字精炼。
  第十三条 网站编辑部收到各单位提供的信息后,经适当编辑、整合后及时充实到网站的相关栏目中。如发现提供的信息有明显不妥的,应尽快与信息提供单位联系,经核实无误后方可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在网站信息采集发布过程中,遵循“谁提供、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四章 网上咨询、信访处理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网站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在崇明政府网站上开设了县政府各委办局和各乡镇的领导信箱和公务信箱。该信箱主要用于公众网上咨询、网上信访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网上申请,各单位针对信件的“收、转、办、复”四个关键环节,应建立切实有效的工作制度。对收到的信件,根据信访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回复处理;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另外,要认真做好信件处理台帐登记工作。

第五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崇明政府网站是县属各单位在互联网上的统一出口平台,如有大量对外办事和公共服务的单位需要建设专业网站,可以二级域名挂接在崇明政府网站上,作为网站分站点,网站编辑部负责域名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崇明”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上海崇明”的主域名为www.shcm.gov.cn,代表崇明县人民政府;
  (二)各县属机关的域名为xxx.cm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事业单位及社团的域名为xxx.cmx.org.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八条 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统一由网站编辑部负责。电子信箱供单位或者工作人员个人使用。
  第十九条 为确保崇明政府网站内容的及时更新,各单位应向网站编辑部及时报送有关更新资料和信息。网站编辑部向有关单位布置信息征集任务时,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网站编辑部应建立网站维护记录制度,定期统计网站内容更新情况。
  第二十条 崇明政府网站需每日更新的栏目内容,由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报送网站编辑部(节假日照常)。信息报送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本县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及之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将需上网宣传的相关文字、图片和视频等信息报送网站编辑部,便于网站编辑部及时制作专题上网发布。
  第二十二条 网站编辑部建立值班管理制度,检测主页和网站链接等运行情况,发现主页被篡改、链接错误以及病毒入侵等现象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做好记录工作,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网站编辑部要制定和建立完善的网站处理应急预案和数据备份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相关人员应自觉接受网站编辑部组织的相关培训和指导,确保崇明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工作顺利开展;网站编辑部要注重和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网站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四条 已建分网站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并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内容保障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站编辑部应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每年需对崇明政府网站的硬件和软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确保崇明政府网站安全运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为了规范崇明政府网站建设,促进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体现政府网站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窗口作用,对参与崇明政府网站建设的单位进行评议考核,并纳入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体系之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崇明县信息化委员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崇明县信息化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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