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县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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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002478171020071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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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各单位:
现将《崇明县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崇明县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推进本县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崇明“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到2010年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的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依托,以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推广为重点,以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为目标,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立严格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市场主体节能减排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按照《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2010年本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目标的要求,本县“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阶段性节能减排目标即到2010年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万元增加值水耗控制在116立方米以内。其中,工业万元产值能耗下降45%,第三产业(包括交通、旅游、商贸等行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8%,建筑节能15%,政府机关用能总量减少20%,教育和卫生系统的能耗指标下降2%。到2010年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在3675吨/年以内,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COD)总量控制在6225吨/年以内,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本县实际,成立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赵奇任组长,副县长马乐声、胡俊、张国坤、李志宏任副组长。县发改委、经委、农委、建委、国资委、科委、政研室、财政局、统计局、教育局、旅游局、水务局、卫生局、交通局、环保局、文广局、规划局、房地局、机管局、质监局、工商崇明分局和各乡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由县发改委和县经委共同负责做好节能减排日常工作。各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由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明确责任和分工
县经委负责推进工业、商贸业等领域的节能工作;县农委负责推进农业领域的节能工作;县建委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县政研室负责健全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体系,将节能减排责任和成效纳入部门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县统计局负责节能统计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在各类学校中开展能源资源国情和节能教育,推进教育系统的节能工作;县旅游局负责推进宾馆、旅游行业的节能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水务系统的节能工作;县卫生局负责推进卫生系统的节能工作;县交通局负责推进交通行业的节能工作;县机管局负责推进县级机关的节能工作,制定县级机关节能目标;各乡镇负责推进本乡镇的节能工作。县国资委、科委、财政局、环保局、文广局、规划局、房地局、质监局、工商崇明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
1、抓紧制定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
研究制定并严格执行本县主要耗能行业产品生产能耗标准、能源节约标准和建筑节能标准等,初步建立覆盖全县各领域的节能标准框架体系。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节能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政策。加强能源执法体系建设,依法强化节能监管措施。对违法违规用能的单位和企业,限期实行整改,促使其增强依法用能意识,自觉依法用能。建立综合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定期公布本县重点行业和单位能源消耗情况。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和单位,加强督查,并采取约束性措施。
2、完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要求,规范和完善本县各项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健全能源统计网络体系。各部门和单位落实专职或兼职能源统计人员,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特别是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统计和节能减排情况的监测,严把能源数据的审核关,逐步建立数据评估制度。县质量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提高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检测体系,提高能源计量技术和管理水平。
3、健全考核指标体系
加快建立与本县生态岛建设相符的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评估体系,并把能反映生态岛特征的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行业和重点企业,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抓紧研究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将节能减排责任和成效纳入部门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
(二)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4、加强产业结构调整
加快形成符合本县生态岛建设特点的生态产业体系是节能减排工作的根本之路。要着力推进以休闲度假和户外运动产业、科教与办公服务业、生态型房地产业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大力提高生态型现代都市农业的规模水平,通过积极推广使用农业节水、节电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措施,切实降低农业灌溉用水、农业生产用电等农用能源使用量,减少农药、农业机械等对环境的污染。积极发展清洁型制造业和资源节约型产业,大力推进产业功能集聚区建设,加快推进区域重要产业功能区建设,促进高端产业链的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平衡协调发展。
5、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
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中有关建设项目节能管理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相关内容。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各部门和园区在招商引资中,要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加大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检查力度,及时清理和纠正在地价、电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6、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力
降低高能耗产业、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比重,限制并逐步淘汰高能耗、低效率且不符合生态崇明产业导向的劣势企业。鼓励符合生态岛建设产业导向但单位产值能耗偏高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挖掘节能潜力;支持符合生态岛建设产业导向且单位产值能耗低的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对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漂染、造纸、砖瓦、水泥、小化工、冶金等高能耗产业中的高污染、低效益企业,制定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关、停、并、转。要强制执行国家制定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7、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以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为重点,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系统,推行废旧物品、闲置物品的回收利用。在崇明工业园区、富盛经济开发区、长兴产业基地等园区实施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加快污水处理和集中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利用率,推进产业链集群发展,实现区内资源消耗的减量化和循环化。实施清洁生产试点工程,以减量化为重点,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加大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力度,每年对清洁生产项目实施扶持,并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进一步推进节能管理工作
8、抓好重点耗能单位管理
年用能5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行业用能重点单位、机关单位,要定期向县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县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钢铁、纺织、机械、金属制品等能耗较高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工作,分别对这些耗能单位逐一梳理,制定能耗下降目标和降耗实施计划。对不能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单位,可采取公示、通报等措施,促使其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较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耗标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标准。
9、积极推进建筑工程节能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新建住宅、新建公共建筑要100%按照节能标准设计和建造,鼓励农民个人建造节能住宅。结合前卫村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和浅层地能示范项目的开展,积极推进对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重点开展对建筑节能备案以及对建筑节能材料采购、检验、复试、使用阶段的监督检查。
10、加强污染物排放管理
全面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严格环保准入,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根据市政府与本县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责任书要求,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分配相关行业和企业,努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环保准入。凡环保不符合要求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准上马;凡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在建项目,一律不准投产;凡经限期治理和改造仍不达标的已建项目,一律关闭。在重点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老污染治理的同时,加大城镇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力度,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收集管网建设。加强对二氧化硫排放企业的治理和监管,对达不到要求的要强制使用脱硫剂和限期配套脱硫设施,不断推进“烟控区”和“基本无燃煤区”的创建工作,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11、抓好其他相关领域的节能减排管理
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规范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研究制定节约用地的有关政策和措施,促进土地资源存量盘活利用与增量优化同步。强化机关节能管理,抓好机关建筑物的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和公务节能。建立机关节能、年度预算、财政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激励机制,将节能责任和绩效纳入部门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通过引进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实行诊断、设计、改造、投资、管理等一系列服务,帮助企业提高节能水平。
(四)推进节能技术应用和节能项目建设
12、推进节能技术的应用
设立节能专项经费,把节能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采取各种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的应用,扶持节能技术产业、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实施分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尤其在提升技术、改善工艺、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能等方面,定期列出一批节能技术改造专项,推广利用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和节能材料。推广再生能源的应用,根据《上海市开发利用太阳能行动计划》,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发电系统,在大型建筑物外墙面推广使用太阳能采光、供暖材料。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13、推进工业用能设备的技术改造
实施工业用电设备节电工程项目,通过采用高效电机、高效风机、高效水泵,以及先进电加热工艺、产品和先进输配电设备、变频技术、优化设计等手段节约能源,并保证工业用电设备的高效运转。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煤工程项目,采用节能炉拱、分层煤斗、配风密封、余热利用、水煤浆燃烧等技术,推广炉窑改造集成优化技术和运行控制优化技术,提高燃烧效率,节约煤炭,减少排放。实施余热余压利用节能工程项目,在发电、纺织等行业采用余热利用、冷凝水回收和锅炉压差发电,有效节约煤炭。
14、推进交通运输、商用和民用节能建设
减少交通运输能耗,加快淘汰油耗高、污染重的老旧汽车,在机关单位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率先实施,引导使用高性能、小排量、低排放汽车。鼓励公共汽车、出租车、社会车辆使用清洁燃料,石油公司要保证清洁燃料的供应。待技术条件相对成熟后,积极引进、扶持公交企业使用无污染且又节能的电能混合动力公交车。实施绿色照明工程项目,在公共场所、道路、景观灯光工程等推广绿色照明和智能可控照明,在住宅楼道普及声控节能灯。
(五)强化节能政策引导
15、发挥财政和价格政策的作用
加大节能资金投入,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扶持政策,提高公共财政对节约资源管理和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大节能技术、能源安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力度。县、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优先选用节能产品、技术和材料。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节能产品技术目录,优先选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材料。
16、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
对各行业制定万元增加值(产值)能耗或产品单耗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的耗能,实施累进加价,对列入计划予以淘汰的高能耗劣势产业的全部用能实施加价。研究出台扶持节能减排的相关补贴措施,研究制定政策,对改造落后运行设备、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能的企业实施补贴。
(六)加大节能宣传和表彰力度
17、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各部门、各乡镇以及社区、学校等单位,要开展丰富多样的节能培训和宣传活动。尤其要在中小学生中广泛普及节能知识,并将其纳入素质教育、公共道德教育体系。鼓励各种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征文、竞赛、技术推广、宣传表彰等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曝光,形成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文明风尚。继续组织好“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在全社会树立节约能源的意识,动员全社会节能,推行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使节约能源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18、表彰节能先进
每年对在节能工作、节能技术研究及推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抓好一批节能减排工作先进典型,积极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促进本县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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