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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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7-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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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07-07-05

县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20号)的精神,经县政府同意,今年下半年,将对本县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的高度出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当前的重点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为崇明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组织检查部门
  本县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并邀请县人大、政协的有关部门参加。

  三、检查对象
  主要是县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四、检查内容
  县政府重点检查《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5件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具体目录附后)。
  除上述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外,其 他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市主管部门确定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检查本部门的执行情况。
  本次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近三年来的实施情况,如确定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实施期限不满三年的,就按实际执行的时间来检查执行情况。

  五、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
  (一)自查。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县政府法制办。
  (二)重点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重点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网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六、时间安排
  (一)7月至8月为自查阶段。除列入重点检查的部门以外,其他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市主管部门确定的检查内容,在7月20日前,将本部门确定的重点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8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二)9月至10月为重点检查阶段。县政府法制办按照要求组织重点检查。
  (三)11月为总结阶段。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七、具体要求
  (一)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县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这次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有关职能机构的作用,保证行政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
  (二)条块结合,加强协调。县政府法制办在执法检查中,要在做好本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横向协调和组织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到条块衔接,形成合力。
  (三)实事求是,认真自查。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书面自查报告要反映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四)讲求实效,严格规范。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认真分析总结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促进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各单位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中,如遇到重要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联系。

 

二○○七年七月五日

 

附件:

2007年县政府行政执法重点检查的

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实施部门

1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市人大

县教育局

2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市政府

县卫生局

3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政府

县环保局

4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

县安监局

5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

市政府

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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