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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7-05-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2007—2011年县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2007—2011年
县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本县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县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促进本县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市财政局《完善上海区县以下财政体制的指导性意见》(沪财预〔2007〕23号),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新一轮县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公共财政体制为目标,不断深化县与乡镇“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县与乡镇的财权与事权,通过实施分类指导和差别政策,合理调整和继续优化县与乡镇两级政府财力配置,调动乡镇积极性,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确保本县财政平稳、有序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合理界定县与乡镇事权,以事权定财力,努力实现财权与事权的公平、合理匹配。
(二)公平与效率原则。既要增强县本级统筹力度,努力在全县范围内逐步构筑均等化、广覆盖、保基本的公共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又要充分发挥乡镇的积极性,提高服务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
(三)因地制宜原则。因行政区划调整,本县县与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存在“三岛两策”情况。根据本县实际,结合三岛的不同功能定位,分类、分步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并逐步过渡到相对规范、统一的模式。
(四)规范管理原则。加大对乡镇的预算编制、帐户、票据、财务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严禁乡镇举借新债,稳步推进“乡财县管”,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同时,乡镇要加强对村级组织的资金使用监管。
三、具体方案
(一)合理划分收入
1、税种分享范围。乡镇所属各类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税和乡镇范围内的集贸市场税收。
2、税收分成比例。在新一轮财政体制结算中,统一按地方实得部分的80%比例返还乡镇。
此外,长兴、横沙两乡在划转过程中确定的市拨基数32015万元,在2008年前仍按93.5%的比例返还两乡。基数以外部分,按80%比例返还两乡。特定项目税收分享比例另定。
(二)明确界定事权与财权
1、县财力全额承担的项目。(1)公共管理:农村税改转移支付补贴。(2)教育:公办学校教育事业费。(3)社会保障:抚恤和救济定补对象补贴、退役安置资金、再就业培训及促进就业奖励经费。(4)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减免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资金。(5)医疗卫生:社区预防保健和精神病防治经费。(6)农林水:种粮补贴、小型农水灌溉设施补贴(市级)、设施蔬菜补贴、农机补贴、造林苗木补贴、危闸改造资金。(7)城市维护:全县统一规划的垃圾堆场建设、农村污染源整治、污水处理等经费。(8)其他:农村劳模建房补贴。
2、县财力定额(定项)补贴的项目。(1)公共管理:乡镇机关定编干部工资、房屋土管分所经费补贴、居委会补贴、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和村级办事处建设经费。(2)教育:成人业余教育经费。(3)社会保障:老年农民养老金、“千百人”项目以及参照“千百人”项目的动物防疫协管人员经费。(4)科学:科普经费。(5)文化体育:全民健身、图书、群众文化建设经费和精神文明专项基金。(6)医疗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建费、乡镇卫生监督员经费。(7)城市维护:城桥镇、堡镇、新河镇三镇城市维护费经常性支出,农村垃圾收集(定项)、乡村道路建设、乡镇综合整治达标建设和危桥改造(定项)等经费。
3、县与乡镇定比承担的项目。(1)教育:幼儿园基本建设费。(2)社会保障:农村低保补助、城镇低保职工家属中属乡镇企业部分的补助、重残无业生活补助、支内回沪困难职工补助、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农村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生活补贴以及参照“万人就业项目”的外来人口管理和社区保安就业等项目经费。(3)医疗卫生:农村合作医疗补贴、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经费。(4)农林水:小型农水灌溉设施补贴(县级),设施粮田、保坍工程、乡村级万河整治资金。
此外,县出台的招商扶持政策涉及乡镇企业和经济小区企业扶持资金的,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兑现,并列入乡镇预算收支管理范围。
(三)实施转移支付和差别政策
1、转移支付。对下放事权支出超过下沉财力而造成收支不平衡的乡镇,县财政通过实施转移支付进行弥补。“万人就业”项目中的河道保洁、居家养老社区助老、社区助残、市容协管等项目的事权下放至乡镇后,乡镇由此增加的财力负担,县财政通过实施转移支付进行弥补。
2、差别政策。对乡镇定比负担的社会保障项目实行差别政策。崇明本岛凡低于全岛平均水平的困难乡镇,定比负担减半执行。“一县一品”、“一业特强”生产企业所在乡镇的专项扶持资金,不实行按税收分成比例差额负担,全额由县财政承担。
四、其他
(一)对今后新增加的事权,将按照“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划分界定。凡属县级事权的,由县财政全额承担,不增加乡镇负担;凡属乡镇事权的,以乡镇为主承担;凡属县与乡镇共同事项的,县财力承担大部分,乡镇配套承担。
(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有大的变化,本实施意见作相应调整。
(三)本实施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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