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可建建筑面积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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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2-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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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06-12-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县有关直属单位:
    《崇明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可建建筑面积认定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崇明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
补偿安置中可建建筑面积认定办法

    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二、可建建筑面积认定,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符合农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为准。
    三、征地公告公布前,符合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经济困难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个人住房可建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补偿。
    四、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的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五、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4人户或4人以下户的可建建筑面积认定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征地公告公布时,子女已婚后,权证独立的中老年人,2人户的可建建筑面积认定不超过80平方米,1人户的可建建筑面积认定不超过60平方米。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5人户的可建建筑面积认定不超过200平方米;5人以上户,户内人数每增加1人,可建建筑面积认定增加40平方米。
    六、本办法由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下发之日尚未实施拆迁的地块,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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