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县农委关于本县公益林抚育性迁移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05-05-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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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05-05-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县有关直属单位:
 
  县农委《关于本县公益林抚育性迁移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本县公益林抚育性迁移处置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规范本县公益林抚育性迁移处置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林业资源,巩固林业建设成果,确保林业建设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根据《崇明岛林业发展规划》实施建设的在本县范围内的公益林,主要包括:通道防护林、水源涵养林、防污染隔离林和沿海防护林。
 
  二、实施主体
  县政府为本县范围内实施公益林建设的投资主体。县政府委托崇明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县农投公司”)具体负责公益林的资产管理和抚育性迁移收益处置。乡镇和有关单位各自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公益林迁移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申报程序
  根据公益林林木生长量,当郁闭度达到0.7以上时,由所在地乡镇或有关单位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抚育性迁移申请,经县林政部门现场勘察后,对符合《上海市工程化造林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标准》有关规定的公益林,准予抚育性迁移。同时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迁移标准
  参照《上海市工程化造林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标准》。迁移标准和最终不同品种留苗数量,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高大乔木、小乔木、灌木密度控制标准》和《生态公益林混交林间距控制标准》。
 
  五、收益处置
  凡本县范围内公益林抚育性迁移出的林木,原则上首先用于本县工程化造林和绿化项目。迁移出的林木售价,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林木采购控制价统一核准。林木抚育性迁移收益专项用于本县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其中60%入县农投公司迁移收益资金专户、30%(含林木的间挖、运输等费用)留当地乡镇或有关单位、10%作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经费。对入县农投公司资金专户的收益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监督管理
  县监委、国资办、财政局和审计局具体负责本县范围内公益林抚育性迁移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要严格控制迁移标准、报批程序、林木使用和收益处置等关键环节。县农委要会同县有关部门具体制定本县公益林抚育性迁移处置的实施细则,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
 
 
崇明县农业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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