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本县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05-06-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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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05-06-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本县就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本县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努力实现全县城乡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现就进一步推动本县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百人、千人就业项目”
 
  (一)项目内容。
  1、农村居民生活垃圾收集。主要从事农村村队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工作。
  2、乡镇河道和泯沟清理维护。主要从事乡镇级横河、村队泯沟水面的清洁和河、沟边沿绿化管理维护工作。
  3、村队区间治安巡逻。主要从事农村村队居住地日间和夜间治安巡逻工作。
  4、乡镇、村队公共绿化维护管理。主要从事乡镇、村队集体所有的绿化维护管理工作。
  5、乡镇、村公路维护管理。主要从事乡镇、村公路路旁绿化维护管理和路面、路旁清洁卫生管理工作。
  6、城镇住宅小区公益服务管理。主要从事城镇居住区内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等工作。
 
  (二)就业对象。
  1、经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且就业十分困难的“双困”劳动力。
  2、城镇失业或无业人员、征地劳动力、土地流转的离土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就业困难者。

  (三)资金安排。
  “百人、千人就业项目”实行政府补贴。主要通过向市争取一块、县财政补贴一块、乡镇及用人单位解决一块的办法落实资金。主要途径:
  1、由市就业促进专项基金按照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每人每年2000元、城镇“双困”人员每人每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其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为两年;此外,再由市就业促进专项基金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2、享受2005年县政府制定的对使用特困人员的企业实行每人每月补贴100元的政策;同时,为了推进“百人、千人就业项目”,县财政再给予每人每月补贴50元。
  3、“百人、千人就业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乡镇或有关单位负责解决。
 
  (四)用工形式。
  “百人、千人就业项目”的用工形式主要为非全日制,按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确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月400元。被录用人员属农村劳动力的,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农村社会保险金;被录用人员属城镇劳动力的,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金。
 
  (五)组织实施。
  1、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协调,县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广泛听取乡镇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定相关项目的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2、由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各乡镇按相关项目的工作量确定所需人员数量,明确人员招聘的具体范围及条件;各乡镇具体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工作。
  3、以乡镇为单位建立项目服务队,实行统一管理,并实施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二、建立开业创业园区
 
  (一)选择场地建立创业园区,鼓励有志者进园区开办小加工、小商品制作企业。
  (二)对创业者给予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房租补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三)由企业带动农户从事小型分散的小加工项目,并能增加农民收入的,政府给予企业一定  的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企业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四)加强宣传和服务,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三、规范“万人就业项目”管理
 
  (一)加强对“万人就业项目”的管理。
  1、对设置在乡镇的“万人就业项目”开展梳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凡属乡镇管理范围的“万人就业项目”,由乡镇政府实施统一管理,县有关职能部门实行业务指导,人员进出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把关,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2、对已实施的“万人就业项目”进行绩效评估。主要通过单位自评、社会评价来评估项目的效果。
 
  (二)确保本县“双困”对象优先就业。凡属政府出资的“万人就业项目”,各使用单位必须优先使用“双困”对象或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就业对象。如用工不属于规定范围的,政府将不予补贴。

  本意见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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