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县人事局制定的《崇明县“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崇明县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评选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开展“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引导广大公务员坚持和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倡导以“让人民满意”为标准的勤政、廉政、务实的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树立形象,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有关规定和《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明县“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崇府办发(2005)27号]精神,现就本县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评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公务员队伍要求,强化公务员的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引导广大公务员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全面履行职能,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建设崇明现代化生态岛区、促进崇明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根据崇府办发(2004)98号文件和崇府办发(2005)27号文件规定,崇明县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管理、服务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市属在崇行政机关、乡镇行政机关(长兴、横沙两乡除外)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都可参加评选。全县在各单位、各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择优评选表彰10名崇明县“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三、评选条件
凡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三条以及下列条件的,都可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堪称榜样的。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知法守法,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堪称榜样的。
(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奋工作,开拓进取,为崇明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牢固确立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保持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围绕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办实事、办好事,努力为人民服务,以及在解决“三农”问题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维护社会稳定、惩治贪污腐败、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等斗争中取得突出业绩的。
(六)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评选办法和评选程序
崇明县“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推荐和评选。各单位和各部门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直接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从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公务员中推荐出崇明县“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候选人。推荐的候选人员在本单位经过一周公示后,上报县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上报人选为县委管理的干部,须先上报县委组织部,在征得县委组织部同意后再报县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上报候选人员的名额一般每个单位1名,人数超过100人的行政机关或者符合评选条件人选较多的行政机关可上报2-3名候选人。
上报候选人,各推荐单位应认真填写《崇明县“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推荐表》,并附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3份(附电子文本1份)及其他相关材料(如公开报道过的文字材料、表彰决定、奖励证书等复印件),于2006年1月15日之前报县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
县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之后提交县评选工作小组审核,经审核将拟定为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候选人员的名单和简要事迹在《崇明报》、《崇明政府门户网站》和《崇明人才网》上公示一周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表彰和奖励
对评为崇明县“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县政府于2006年2月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得崇明县“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人员进行表彰。
六、组织领导
崇明县“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表彰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县评选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崇明县“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以及“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先进集体”和“优秀工作者”的评选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局。
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一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研究部署,建立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确保评选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崇明县“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推荐表》
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
附件
崇明县“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推荐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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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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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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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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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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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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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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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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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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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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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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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过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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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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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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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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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
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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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工作
小组意见 |
年 月 日(组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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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审批
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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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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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推荐人选为县委管理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意见”一栏须由县委组织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