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HA0020061000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开主体: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03-07-05
发布日期:
2004-09-2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同意县财政局制定的《崇明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五日
崇明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政府行为,促进部门依法行政,发挥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发( 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财综字(96)104号《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和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及市以上政府批准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
(二)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
(三)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四)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返还、补助或批准留用的资金。
(五)财政专户及预算单位支出户利息等收入。
(六)其他按规定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以经营收入为主体且不凭借政府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附加)执收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实行市场化运作,由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经济责任考核。
第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统一使用套印“上海市财政局票据监制章”的收费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六条 县财政局对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实行分类管理。
(一)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县财政局按部门预算中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有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纳税后的经营收入其资金所有权归单位,但须纳入财政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除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原有渠道下拨的正常项目资金之外,向上级部门另行争取获得的资金,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项目建议权和资金使用权归单位,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四)为便于银行帐户管理,对部门和单位的暂存及代管款项,实行“专户储存,即用即拨”管理方式。
第四章 银行帐户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局在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对预算外及相关资金的核算和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在银行只能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帐户” (以下简称“收入户”)。“支出户”只能接纳财政拨付的款项或上级部门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只支不收。“收入户” 只能接纳除财政拨付的款项或上级部门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外的收入,只收不支。其余行政帐户一律取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另外开设的,需经县财政局批准。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帐户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须于月末将“收入户”的全部资金解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入较大的单位,可采取月中预缴、月末清缴的办法。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 使用,并将预算外资金的各项支出用途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反映说明。
第十一条 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等经常性方面的支出,要严格按照人事、财政等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
第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崇府发 [2003]43号《崇明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计委等部门〈关于崇明县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六章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制度
第十四条 为合理调控资金使用方向,统筹运用好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提高财政性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必须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制度。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具有专项用途的收支必须单独编列。收支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随部门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对单位上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应按照“以收定支,综合平衡”和预算内外资金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审核,并编制本县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收入计划包括预算外资金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收入等项目收入。支出计划以收入计划为基础。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上级补助资金有明确用途的,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其余支出结合预算内和其他资金的安排情况合理确定。财政全额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支出,主要满足弥补预算内经费不足;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及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支出,按照支出定额及事业发展需要在收入额度内核定。当年收入不足于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可允许动用历年结余。对结余较多的单位,应根据县总体发展需要,在专款专用的原则下,定额度上缴县财政(上缴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县政府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批后,县财政局方可按支出需要分期拨款。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等,需要对收支 计 划 进行修订时,仍按上述报批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第七章 预算外资金决算制度
第十九条 为正确反映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果,必须建立健全资金决算制度。
第二十条 各部门和单位在年终,按财政要求编制决算。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决算进行审核和汇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予以调整,并将汇总后的预算外资金决算报县政府审定。在向县政府报数字决算的同时,应附文字说明,认真总结分析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需要改进的意见和措施。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自觉接受同级或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具体管理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县财政局应定期向县政府汇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情况,并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县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坐收坐支;
(三)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四)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五)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计划外投资,进行房地产和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
(六)不符合规定的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外资金支出;
(七)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预算和决算;
(八)不按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九)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属于第一、第二项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属于第三、第四、第五项的,违纪金额一律追回上缴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属于第六、第七、第八项的,要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支出,同时给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属于第九项的,要对单位财务人员及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县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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