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HA0020061011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教育
公开主体: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04-08-30
发布日期:
2004-09-2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教育局、县计委、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规划局、县房地局、县劳动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妇联制定的《崇明县推进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崇明县推进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崇明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幼儿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大力推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1、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儿童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要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就要高度重视幼儿教育在整个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持积极发展幼儿教育。
2、至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初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多种办学模式并进的发展格局。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托幼一体化”运行机制。
至 2007年,本县31所独立幼儿园和15个幼儿教育点按照《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九五),全部完成达标改造任务; 25%的幼儿园成为一级以上园所; 3—6岁幼儿入园率达95%; 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指导。
3、各乡镇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在合理幼儿园设点布局的基础上,加强对幼儿教育资源的科学配置和规范化管理,缩小园与园之间,特别是城乡之间的办园差距,提高办园整体水平。
二、深化 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履行政府职能
4、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托幼机构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学前教育的指导。县、乡镇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学前教育的责任。
5、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贯彻国家关于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幼儿教育的规章制度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托幼机构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托幼机构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学前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评估标准,监督和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 0—6岁儿童家长进行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规划和房屋土地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小区建设过程中,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托幼机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托幼机构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利用各种资源安排好。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配套托幼机构的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按不同投资主体核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托幼园所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托幼园所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学前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要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6、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教育机构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镇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7、县、乡镇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的投入,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满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市教育部门审核批准。要积极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乡镇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8、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9、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10、县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11、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其他费用。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12、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摆脱陈旧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渗透。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13、幼儿园要建立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要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日常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14、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15、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各乡镇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中心幼儿园的建设。要在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若干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
16、要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积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县、乡镇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17、县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制定的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18、制定幼儿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的建设。要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19、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要实行园长职级制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园长、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20、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21、县、乡镇各级要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加强幼儿教育的科研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
22、县、乡镇财政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财政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及边远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
23、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乡镇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乡镇幼儿保育、教育的业务指导由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
24、县、乡镇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等费用) 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5、加强幼儿教育督导工作。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完善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教育质量、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托幼园所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崇 明 县 教 育 局
崇 明 县 计 委
崇 明 县 编 办
崇 明 县 财 政 局
崇 明 县 卫 生 局
崇 明 县 规 划 局
崇 明 县 房 地 局
崇 明 县 劳 动 保 障 局
崇 明 县 民 政 局
崇 明 县 妇 联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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