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县集资办制定的崇明县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04-09-22 04:54

  • 索引号:

    SYHA00200610011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公开主体: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03-09-08

  • 发布日期:

    2004-09-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同意县集资办制定的《崇明县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八日

 

崇明县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县农业开发开放步伐,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创新农业经营机制,规范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意见》及市郊区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强化管理权的前提下,尊重土地发包、承包双方的意愿,调动开发崇明的积极性,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流转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控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崇明岛域开发。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农户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四条 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拥有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在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中,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五条 坚持依法流转原则。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健全制度,按规定程序进行。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由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镇(乡)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崇明岛域发展规划。单位或个人承租农户承包地经营权100亩以上、期限在10年以上的,须经县规划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必须以承包农户自愿为前提,尊重承包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间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数量、条件、补偿办法等具体问题,应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类确定,每三年公布一次。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七条 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开发需要享有优先流转的权利。

第二章 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第八条 出租。指承包人将其部分或全部的承包地经营权单独或随同地上附着物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出租不改变原承包关系。

  第九条 转包。指原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或全部承包地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的条件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条 转让。指承包人自愿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承包地经营权及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其他农户,转让后原承包关系终止,由新承包人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 互换。指承包人为方便管理或种养需要,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承包地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承包人所承包的土地或者集体预留的机动地进行调换。

  第十二条 入股。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指承包人以自己承包的承包地经营权折股加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三章 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程序

  第十三条 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需要承租农户承包地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其他形式流转的报镇(乡)、村备案。

  2、调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租赁农户承包地经营权的,由所在镇(乡)、村组织调查承租人的相关情况,确保租赁行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依法签订合同。经流转双方协商,签订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 2)流转土地的名称、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 4)流转土地的用途;

  (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 7)违约责任。

  4、登记。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采用出租、入股形式的,当事人应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县、镇(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履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能。

  第十五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指导、检查、监督镇(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开展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推进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2、统一印制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标准文本;

  3、培训镇(乡)管理机构人员;

  4、负责出租及入股形式的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工作;

  5、调解、仲裁承包经营纠纷。

  第十六条 镇(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开展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2、指导村级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3、管理承包合同档案;

  4、调解承包合同纠纷;

  5、凡涉及承包证书的变更、登记、重新办理、收回注销的报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崇明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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