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县监委等部门制定的崇明县“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优秀工作者”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05-11-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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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05-11-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县监委、人事局、机关党工委制定的《崇明县“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优秀工作者”评选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崇明县“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
“优秀工作者”评选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强全县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窗口的队伍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明县“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崇府办发(2005)27号]精神,现就在全县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窗口中,开展崇明县“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优秀工作者”评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按照崇府办发(2004)98号文件和崇府办发(2005)27号文件精神,评选崇明县“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优秀工作者”的范围为:县级行政机关、市属在崇行政机关、乡镇行政机关(长兴、横沙两乡除外)所属具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县级社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全县在各单位、各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择优评选表彰5名“优秀工作者”。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水平的。
  (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团结协作,具有较好职业道德的。
  (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奋工作,开拓进取,完成工作任务出色,特别是在推进崇明现代化生态岛区建设中成绩显著的。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群众观念强,努力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深受群众好评的。
  (五)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评选办法和评选程序
  崇明县“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优秀工作者”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推荐和评选。各单位和各部门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听取直接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从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工作人员中推荐出“优秀工作者”候选人。推荐的候选人员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后,上报县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上报候选人的名额一般每个单位(包括园区)1名。
  上报候选人,各推荐单位应认真填写《崇明县“优秀工作者”推荐表》,并附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3份(附电子文本1份)及其他相关材料(如公开报道过的文字材料、表彰决定、奖励证书等复印件),于2006年1月15日之前报县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
  县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尔后提交县评选工作小组审核,经审核将拟定为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候选人员名单和简要事迹在《崇明报》、《崇明政府网站》和《崇明人才网》上公示1周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表彰和奖励
  对评为崇明县“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县政府于2006年2月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得“优秀工作者” 荣誉称号的人员进行表彰。

  五、组织领导
  崇明县“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优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研究部署,建立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确保评选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形成学先进、赶先进、争一流、求创新的良好氛围。
 
崇明县监察委员会
崇明县人事局
崇明县县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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