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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3-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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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YHA002006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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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3-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施本县2005年度献血计划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七日


关于实施本县2005年度献血计划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献血条例》),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给本县2005年度18190人份的献血总量以及市政府提出的“自愿无偿献血量力争达到临床用血量约50%”的年度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献血工作的职责

  推进自愿无偿献血,不仅是保证医疗临床用血、挽救患者生命以及预防控制血液传播疾病的需要,也是培养城市精神的重要载体和提高文明程度的重要抓手。全县各级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按照《献血法》、《献血条例》的要求,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继续做好无偿献血工作,推动本县的献血从计划无偿献血逐步向自愿无偿献血转变。

  县将建立由政府牵头,县法制、教育、民政、司法、卫生、文广、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并邀请县委宣传部、人大教科文卫委、文明办参加,明确各部门分工,加强沟通和协调。同时,将制定本县自愿无偿献血三年行动计划(2005年—2007年),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建立考核机制,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广泛动员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参加无偿献血。

  县文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大无偿献血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以及户外广告、宣传海报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宣传,重点宣传献血的科学知识、献血的互助共济机制等,鼓励广大公民发扬人道救助精神,自愿无偿献血。县财政、物价、人事、司法、公安、监察、工商、民政、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根据《献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等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县卫生部门及血液管理机构、采供血机构要在献血、采血、供血和临床用血等方面加强管理与服务。县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中小学献血知识教育。县红十字会以及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推动自愿无偿献血。各有关部门要把自愿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计划,作为“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评比内容之一;要把无偿献血作为公民道德建设、青少年道德教育、健康县创建等活动的一项内容,营造“我健康、我献血、我自豪”的氛围。

  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地区内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健康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更要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健康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献血,确保无偿献血总量的如期完成。

  二、落实措施,推动自愿无偿献血工作不断进步

  根据市政府提出的“自愿无偿献血量力争达到临床用血量的50%”的年度目标,2005年,我县在确保完成无偿献血量的前提下,自愿无偿献血量要力争达到总献血量的50%。计划无偿献血的比例,各单位不超过职工人数的3.2%,各乡镇、社区不超过无工作单位公民人数的1.62%。

  各单位要加大对自愿无偿献血者的组织、动员和招募力度,积极探索工作模式与工作机制的转变,为推进我县的自愿无偿献血积累经验。

  县卫生、教育部门和县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要通力协作,深入社区、单位,广泛开展“迎世博,创文明,献热血”和“青春,点燃生命的希望——上海青年献血志愿者行动”。要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与医务人员发挥无偿献血的表率作用,带动市民由一次献血转向多次献血、由一次献血200毫升转向一次献血400毫升(两次采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动员和招募方式,力争在本县建立人员固定、定期献血的自愿无偿献血队和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两支队伍。各有关部门要以人为本,关爱自愿无偿献血者,培养和鼓励先进典型,对关心、支持和参与自愿无偿献血组织工作的先进单位与个人,要给予奖励。

  三、严格管理,依法维护、保障献血秩序和血液安全

  采供血各环节管理的严格与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献血和用血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各献血单位要建立献血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献血的现象,坚决制止献血后“高补贴”的行为,从源头和机制上确保本县正常的献血秩序。

县卫生部门、血液管理机构要认真执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监督执法、维护正常献血秩序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9号),加强对“献血单位领导签字负责制”、“现场查证签章制”、“责任追究制”、“献血单位回访制”等血液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督查。各采供血机构要加强内部质量体系建设,严把体检、采血和检测三个关口,严防冒名献血,确保血液质量。

  县卫生、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与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供血行为,切实维护献血秩序。

  附件:


2005 年崇明县献血计划表

单     位

计划献血

自愿无偿献血

合  计

献血体检日期

绿华镇

142

l42

284

1月、6月

新村乡

176

176

352

1月、6月

三星镇

614

614

1228

3月、7月

庙  镇

893

893

l786

4月、9月

港西镇

438

438

876

4月、10月

建设镇

467

467

934

4月、11月

新河镇

659

659

1318

2月、8月

竖新镇

650

650

1300

3月、9月

港沿镇

800

800

1600

1月、7月

向化镇

458

458

916

3月、9月

中兴镇

456

456

912

2月、8月

陈家镇

860

860

1720

3月、8月

城桥镇

628

628

1256

5月、12月

堡  镇

715

715

1430

5月、10月

农工商集团跃进总公司

143

l43

286

6月

农工商集团长江总公司

199

199

398

6月

县  委

3

3

6

6月

县人大

1

1

6月

县政府

1

1

2

6月

县政协

1

1

6月

县机管局

9

9

18

6月

发展计划委员会

1

1

2

6月

公安局

30

30

60

6月

检察院

4

4

8

6月

法  院

5

5

10

6月

司法局

2

2

4

6月

民政局

3

3

6

6月

规划局

1

1

2

6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

1

2

6月

人武部

1

1

6月

人事局

1

1

6月

统计局

1

1

6月

财政局

3

3

6

6月

审计局

2

1

3

6月

人防办

1

1

6月

总工会

2

1

3

6月

党  校

1

1

2

6月

农  委

26

26

52

6月

建  委

34

34

68

6月

商  委

1

1

2

6月

科委科协

1

1

2

6月

计生委

1

1

6月

文广局

13

13

26

6月

旅游局

1

1

6月

森林旅游园区

7

7

14

6月

工商局崇明分局

5

5

10

6月

技监局

2

3

5

6月

税务局崇明分局

16

16

32

6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崇明分局

1

1

6月

报关实业有限公司

3

3

6

6月

海军农场

1

1

6月

国资办

1

1

2

6月

教育局

213

213

426

6月

卫生局

108

108

216

11月

交通局

12

12

24

11月

水务局

28

28

56

11月

房地局

11

11

22

11月

环保局

2

2

4

    11月

县供销社

32

32

64

    11月

县经委

7

7

14

    11月

工业园区

6

6

12

    11月

粮食局

10

10

20

    11月

仪表七厂

11

11

22

    11月

渔业机械厂

4

4

8

    11月

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29

29

58

    11月

物资公司

2

2

4

    11月

大成仪表厂

3

3

6

    11月

天鹤大酒店

2

2

4

    11月

崇明化肥厂

3

2

5

    11月

上棉三十五厂

65

65

130

    6月

第三开关厂

10

10

20

    11月

第二福利院

6

6

12

11月

向明总公司

21

21

42

11月

大众公交公司

24

24

48

11月

农发银行崇明县支行

1

1

11月

上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5

5

10

11月

宝岛度假村

1

1

11月

华联超市崇明有限公司

1

1

2

11月

合    计

9095

9095

18190

说明:

  1、2005 年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献血计划为 18190 人份 , 其中 50%为计划献血 ,50% 为自愿无偿献血。

  2 、计划献血的下达依据 : 农村按农业人口 ( 包括外来人口 ) 的1.62%: 机关企事业单位按交纳养老金的 3.2% 比例下达。统计时间截止到 2003 年 12 月 31 日止。

  3 、自愿无偿献血数参照计划献血数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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