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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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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2-1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区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九)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二、禁止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七期间(2026年2月16日至2月23日),以及元宵节当天(2026年3月3日)。在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长兴镇(除潘圆公路以北、北堤岸以南、长江大桥以西、光园二路以东区域外,其余区域均禁放),陈家镇(北陈公路转北沿公路、G40通道、开港北路,北至园区南路以东镇域范围),城桥镇(西至三沙洪河,北至南横引河,东至淡云路、团城公路、民生竖河、南横引河,南至长江大堤),其余乡镇建成区。东滩区域(合兴垦区北横引河段以南至长江大堤范围)等。禁放区域如下图所示。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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