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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8-0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群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行政服务中心4楼西侧)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告知书
(沪崇)应急告〔2025〕0007号
上海群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5年5月2日7时左右,在崇明区绿华镇华西村建桥1102号的上海明珠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内,你单位在拆除钢结构厂房时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开展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制止作业人员无证冒险作业行为;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等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相关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事故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同时,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行政服务中心4楼西侧
联系人: 黄 诚 联系电话: 59612771 邮政编码: 202150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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