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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7-2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群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行政服务中心4楼西侧)领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告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告知书》内容如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告知书
(沪崇)应急事故告〔2025〕0006-1号
上海群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贤公司):
2025年5月2日7时左右,在崇明区绿华镇华西村建桥1102号的上海明珠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内,你单位作业人员在拆除钢结构厂房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以下简称“5·2”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成立由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牵头,上海市崇明区总工会、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5·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中共上海市崇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监察委员会)监督、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崇明区建设管理委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5·2”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目前,事故调查报告已依法经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冒险攀爬至高处进行拆除作业,不慎坠落至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安排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高处拆除作业;监护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2.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系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
群贤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开展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制止作业人员无证冒险作业行为;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群贤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建议区建设管理委对群贤公司开展警示约谈。
(二)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
1.韩XX,群贤公司辅助工。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佩戴安全带,冒险攀爬至高处进行拆除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责任。
2.宋佳伟,群贤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流于形式,作业过程安全监护履职不力,未能制止作业人员无证冒险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王飞,群贤公司项目负责人。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管理人员履职不力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群贤公司对宋佳伟、王飞等人按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三、事故教训
针对“5·2”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相关单位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风险防控,抓好源头治理和事故预防,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相关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审查施工单位各类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状况,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强化对施工作业现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聚焦拆除作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积极督促整改,谨防事故发生。
(二)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
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拆除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各级现场管理人员要按照职责规定,认真开展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依规作业,避免同类型事故再次发生。
(三)提升行业属地监管安全水平
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职责。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完善执法检查机制,主动开展监督执法,确保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处理,努力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局面。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我局。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行政服务中心4楼西侧
联系人:黄诚 联系电话:59612771 邮政编码: 202150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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