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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7-1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案件名称 | 崇明城桥江苏卓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3·17”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崇)应急罚〔222025〕0005号 |
被处罚单位 | 黄晓斌 |
处罚事由 | 2025年3月17日12时30分左右,江苏卓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你作为江苏卓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存在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履职不力情况失管失察等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相关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事故照片、伤者医院诊断等。 |
处罚依据 | 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处罚结果 | 人民币叁万柒仟肆佰肆拾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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