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明绿华上海群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5·2”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请示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5-07-10 14:24

  • 索引号:

    SY7543421111202500035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字号:

    沪崇应急〔2025〕35号

  • 成文日期:

    2025-06-27

  • 发布日期:

    2025-07-1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日7时左右,在崇明区绿华镇华西村建桥1102号的上海明珠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内,上海群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拆除钢结构厂房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了该起事故的调查工作,形成了《崇明绿华上海群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5·2”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呈上,请予批复。

 

附件:崇明绿华上海群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5·2”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


附件 

崇明绿华上海群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5·2”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日7时左右,在崇明区绿华镇华西村建桥1102号的上海明珠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内,上海群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拆除钢结构厂房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以下简称“5·2”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成立由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牵头,上海市崇明区总工会、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5·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中共上海市崇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监察委员会)监督、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崇明区建设管理委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5·2”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涉事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上海明珠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湖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斌;住所: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华西村建桥1102号。

2.施工单位:上海群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贤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政成;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23幢B区201-5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二)钢结构厂房基本情况

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9500㎡,系明珠湖公司内的母猪棚,4月24日厂房受灾烧毁后,明珠湖公司拟对其拆除重建,并于2025年4月27日开工。

(三)合同签署情况

1.2025年4月27日,上海明珠湖生猪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沈斌)与群贤公司签订钢结构厂房施工合同,由群贤公司对钢结构厂房进行翻新。

2.2025年4月27日,明珠湖公司与群贤公司签订钢结构厂房拆除项目(以下简称厂房拆除项目)施工合同及相关管理协议,由群贤公司对钢结构厂房进行拆除。

3.韩XX(死者)系群贤公司临聘员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2025年4月27日对该厂房进行拆除作业。

二、事故经过

2025年5月2日,韩XX根据现场管理人员宋佳伟的安排配合汽车吊进行拆除作业,7时许,韩XX在未采取任何防坠措施的情况下手持扳手爬上龙骨架,在其准备拆除固定龙骨的螺丝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至地面。宋佳伟听到声响后立即赶往现场,发现韩XX躺在混凝土过道上失去意识,头部的安全帽已脱落。

三、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7时21分,宋佳伟拨打120,120到场后将韩XX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事故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上报了事故信息,相关部门到场及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传达流畅,防控措施妥当,善后处置妥善,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四、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一)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韩XX;性别:男;籍贯:江苏;出生年月:1969年7月27日;住址:江苏省沛县张庄镇XXXXXX号;身份证号:320322196907XXXXXX。

(二)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0万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作业人员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冒险攀爬至高处进行拆除作业,不慎坠落至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分析

1.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安排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高处拆除作业;监护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2.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群贤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开展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制止作业人员无证冒险作业行为;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群贤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建议区建设管理委对群贤公司开展警示约谈。

2.明珠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明珠湖公司项目负责人孙涛对项目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作业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履职不力情况失管失察,未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孙涛给予行政处罚,建议区农业农村委对明珠湖公司开展警示约谈。

3.韩XX,群贤公司辅助工。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佩戴安全带,冒险攀爬至高处进行拆除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责任。

4.宋佳伟,群贤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流于形式,作业过程安全监护履职不力,未能制止作业人员无证冒险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5.王飞,群贤公司项目负责人。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管理人员履职不力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群贤公司对宋佳伟、王飞等人按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5·2”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相关单位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风险防控,抓好源头治理和事故预防,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相关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审查施工单位各类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状况,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强化对施工作业现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聚焦拆除作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积极督促整改,谨防事故发生。

(二)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

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拆除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各级现场管理人员要按照职责规定,认真开展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依规作业,避免同类型事故再次发生。

(三)提升行业属地监管安全水平

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职责。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完善执法检查机制,主动开展监督执法,确保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处理,努力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局面。

 

崇明绿华上海群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5·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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