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754342111120250003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崇应急〔2025〕25号
成文日期:
2025-04-21
发布日期:
2025-05-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1日7时30分左右,在上实农业园区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工地,上海顺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卸钢筋混凝土管材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委托,我局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开展了该起事故的调查工作,形成了《上实东滩上海顺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呈上,请予批复。
附件:上实东滩上海顺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
上实东滩上海顺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2月21日7时30分左右,在上实农业园区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工地,上海顺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卸钢筋混凝土管材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以下简称“2·21”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受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委托,成立由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牵头,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上海市崇明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2·2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中共上海市崇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监察委员会)监督,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现将调查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农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该工程项目位于崇明区上实园区内,主要包括对园区内农田土壤、灌溉系统、排水设施等进行改造和优化,建设面积11243.93亩,于2024年11月25日开工,计划于2025年9月底竣工。
(二)涉事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上海上实XXXX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庄X;住所:崇明区XXX。
2.总包单位:上海水务XXXXXX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郑X;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XXXXXX。
3.劳务分包单位:上海顺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勇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奕;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8号2幢1224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三)合同签署情况
1.2024年11月12日,上实公司与水务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及相关管理协议。
2.2025年1月7日,水务公司与顺勇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相关管理协议;
3.2025年2月19日,顺勇公司将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材替换为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材,并委托上海宝嘉路桥养护维修有限公司向云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材。
4.2025年2月13日,顺勇公司与王XX(死者)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普工工作,合同期限:2025年2月13日至完成工程项目时止。
二、事故经过
2024年2月21日6时50分左右,装载有15根钢筋混凝土管材的半挂车到达园区农田后,顺勇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洪兵安排人员开始卸货,现场带班杜志忠和普工王XX(死者)两人负责给管材挂钩,挖掘机驾驶员宫守诚负责操作挖掘机吊运管材。吊运的管材分为上下两层堆放于半挂车上,杜志忠和王XX起初站在上层管材处挂钩,待挖掘机卸完上层4根管材后,受限于挖掘机大臂长度,7时30分左右,杜志忠提出先卸下层管材,并准备使用挖掘机挖斗将两人转移至下层管材上,此时,王XX准备自行从上层管材处攀爬至下层管材处,在其徒手向下攀爬时重心失稳摔落至泥土地面(摔落高度约2.8米)。事故发生后,杜志忠立即拨打120并上报事故,8时左右,王XX被送至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坠落后引发的颅脑外伤。
三、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一)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XX;性别:男;籍贯:河南人;出生年月:1967年12月12日;住址:河南省西平县XX乡XX村委XXXXXX号;身份证号:412824196712XXXXXX。
(二)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5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冒险攀爬管材时重心失稳摔落,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顺勇公司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吊装作业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力,未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系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
顺勇公司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吊装作业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力,未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附件一)的规定,对顺勇公司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
1.王XX,顺勇公司普工。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带,冒险攀爬钢筋混凝土管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责任。
2.杜志忠,顺勇公司现场带班。未落实现场的安全监护工作,未督促作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张洪兵,顺勇公司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能制止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未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顺勇公司对杜志忠、张洪兵等人按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2·21”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相关单位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风险防控,抓好源头治理和事故预防,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一)吸取事故教训,落实责任主体
相关单位要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并深刻吸取事故带来的教训,认真组织并开展在建项目的安全检查;针对事故所暴露出来的现场监管不力、教育培训到位等情况,要督促本公司及各项目管理单位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完善规章制度,强化隐患排查
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吊装作业方案,从制度层面强化作业现场用人管理及吊装作业安全管控,在此基础上将吊装作业的教育培训落到实处。要认真开展施工项目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排专业人员指挥、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管控及防范措施切实落到实处,及时有效化解事故风险隐患。
(三)强化行业监管,提升安全水平
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园区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职责,督促企业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法律条款
上实东滩上海顺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年4月18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法律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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