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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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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8-0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被处罚单位: 沭阳长睿钢结构有限公司
地 址: 沭阳县陇集镇工业区22号 ,邮政编码: 223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锋 ,职务:项目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1XXXX0010
违法事实及证据:沭阳长睿钢结构有限公司金属焊接特种作业人员刘鹏鹏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沪崇应急现记〔2023〕1014号)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本市建设银行 ,账号机构代码:894270102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