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3-10-13 00:00

  • 索引号:

    SY7543421111202300026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字号:

    沪崇应急罚〔222023〕3020号

  • 成文日期:

    2023-10-10

  • 发布日期:

    2023-10-13

被处罚人:   陈锋 性别:  男 年龄: 39  身份证号:320683198411******

家庭住址: 江苏省通州市平东镇**居**组**号

所在单位:  沭阳长睿钢结构有限公司 职务: 现场负责人 

单位地址:沭阳县陇集镇工业区22号 邮政编码: 223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12日下午,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江海公路1号对沭阳长睿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人员刘鹏鹏正在进行金属焊接作业,其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复审,已失效。经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陈锋未对刘鹏鹏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查验并安排其从事电焊特种作业,其行为违反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沪崇应急现记〔20231014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拟对你作出 处以人民币肆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本市建设银行 ,账号机构代码:894270102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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