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754342111120230000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崇应急〔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1-03
发布日期:
2023-01-04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为了及时、有效地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拟请授权区应急管理局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管理局直接监管单位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此请示。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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