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754342111120230000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崇安委会〔2022〕4号
成文日期:
2022-11-15
发布日期:
2022-11-1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上海市崇明区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81条具体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崇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11月15日
上海市崇明区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
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81条具体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市安委会安全生产“78条具体措施”落地见效,筑牢安全防控屏障,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城乡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全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环境,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以及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具体措施》等要求,结合崇明实际,制定以下81条具体措施。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领导干部教育、巡察和谈话提醒重要内容。组织换届后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切实增强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自觉。(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巡察办、区应急局、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
2.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职责清单,强化“一岗双责”,落实党委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述职、督导督查和考核考察等制度,深入开展大走访、大排查,推动“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应急局、各乡镇)
3.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警示、督办、约谈、巡查等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列入党委(党组)督查事项,探索实施安全责任落实评估“抽检”“体检”机制。(区委督查室、区应急局、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
4.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及时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安委会办公室、各乡镇)
5.党委主要领导作为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机构编制部门、宣传部门、政法部门等对安全生产依规依纪依法监督、追责问责,强化支持保障力度,加强宣传教育、舆论引导,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专项整治等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统战部、区委编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各乡镇)
6.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大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安全生产底线指标的权重,将安全生产落实情况作为衡量高质量发展、基层社会治理、平安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成效的重要指标,以及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各乡镇)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7.政府主要领导作为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落实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政府由担任本级党委委员的领导干部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区委组织部、区应急局、各乡镇)
8.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常务会议议事日程,区、乡镇政府每季度至少一次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各乡镇)
9.制定实施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清单,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并进行检查考核。(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各乡镇)
10.支持配合市、区人大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检查。(区应急局、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
11.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为核心,坚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灾害防治底线指标,推动各项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任务落地,落实安全生产管理、防范、监督、检查、奖惩等措施。(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乡镇)
12.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开展城乡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等专项督导检查,闭环管理问题隐患。(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应急局、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
13.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增设区安委会职业病防治专业委员会。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健全运作机制,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分析研究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牵头单位、各乡镇)
14.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组织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和加强应急产业发展,推进一批有利于消除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安全本质水平、促进安全发展的项目。(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建设管理委等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乡镇)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15.落实《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照市级有关文件,制定本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三个责任”的工作意见》,推动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区应急局、区委编办)
16.完善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权力、监管、任务四类清单。安委会成员单位制定部门领导班子及相关内设机构的安全生产“四类清单”。(区应急局、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17.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所属行业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18.落实《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协调明确商住混合体、电化学储能、光伏发电、平台经济、快递外卖、密室逃脱、民宿农家乐等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公安分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宝山邮政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
19.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电力、商渔船、船舶修造以及地下管线、高层建筑、厂房仓库、电动自行车、村(居)民自建房等跨区域、跨部门安全协作工作机制,推动多部门联勤联动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区应急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崇明海事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20.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优”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区委组织部、区绩效办、区国资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
21.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退职或者退休,都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各乡镇)
22.优化完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灾害防治考核细则方案,严格考核,将考核结果充分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等方面。(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乡镇)
23.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巡察和专项巡查督查范围,对涉嫌不担当不作为、重大隐患悬而不决、失职渎职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区委巡察办、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各乡镇)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4.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向本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公示,切实落实“一岗一责”。不得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
25.将安全生产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建立健全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全环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明确相关操作规程,逐级、逐岗督促落实,做到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
26.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
27.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逃避责任的,依法追究包括实际控制人在内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
28.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实施备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评估,及时修订预案。(区应急局、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29.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准确、全面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区应急局、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30.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保障必需的资金投入并保证有效实施,确保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31.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货物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安全生产相关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区应急局、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32.发挥区属企业安全生产“头雁效应”。优化完善区属企业考核机制。组织开展“责任主体谈主体责任”和落实“一岗双责”等学习讨论。(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属企业、各乡镇)
33.大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培树一批典型示范企业。(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六、深入扎实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
34.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坚持“四早五最”,持续深化“治已病、防未病”理念,深入排查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不断强化“与风险赛跑”意识,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始、成灾之前,防止隐患变成事故、小事故变成大事故。(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35.深入开展本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1+2+9+N”巩固提升、落地落实,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安全2个集中专项整治攻坚,深入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专项行动和高层建筑、电动自行车、大型商业综合体、厂房仓库、村(居)民自建房等消防安全治理专项行动。(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36.持续开展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地下空间、城镇燃气、危险化学品、消防、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大排查大整治,消除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37.持续巩固“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和“三走三听”大走访调研活动成果,紧密结合国务院安委会督查检查和考核巡查,市、区两级人大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检查,本市首轮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专项巡查等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加强跟踪督办,组织开展“回头看”,强化典型问题隐患攻坚。(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38.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安全审批关,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高危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严禁项目“带病过关”。(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建设管理委、区重大办、区应急局、各乡镇)
39.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加强本区安全评价机构服务质量监管,推进安全评价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安全评价报告盲审和行政审批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质量。(区应急局、各乡镇)
40.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和保障安全投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乡镇)
41.贯彻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求,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请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区经委、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42.持续推进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严格园区项目准入把关,合理布局园区内企业,开展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加强园区设施建设和作业安全管理,加快安全相关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绿色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区应急局、区经委、生态企业集团、长兴企业集团、有关乡镇)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43.加大建筑施工、化工、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上运输)等行业领域企业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行为。(区建设管理委、区应急局、区交通委、崇明海事局、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44.加大惩戒力度,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严格资质管理,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防范遏制出借资质、无序扩张。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区建设管理委、区应急局、区交通委、崇明海事局、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45.严肃查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严肃追究承发包方责任。(区建设管理委、区应急局、区交通委、区经委、区国资委、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46.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责任,履行统一协调管理等法律义务。(区建设管理委、区应急局、区交通委、区经委、区国资委、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47.加强示范引领,建立危险化学品、制造、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危险性较高领域提供重要设施设备维护检修等服务的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正面清单;完善评估制度,健全相关技术标准,将有良好资质、有专业技术能力的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纳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平台,依规按程序提供有关第三方专业服务。督促区属企业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对不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实现负面清单管理,并加强对下属企业外包管理情况的指导、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区经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各乡镇)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48.组织开展用工检查,重点核查企业危险岗位雇佣使用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培训、实名制管理等情况。(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经委、区建设管理委、宝山邮政管理局、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49.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安全培训机构行为,提升安全培训质量,从源头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区应急局、各乡镇)
50.落实将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纳入用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加强行业监管,督促用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对用工单位不履行安全责任,指使或者强令员工违反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给予处罚。对建筑施工、快递外卖等使用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领域,鼓励推动用工单位通过转正留用等多种方式,减少劳务派遣工,优化人员年龄、技能、知识结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经委、区建设管理委、宝山邮政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51.通过开展“五进”宣传、线上教育、线上媒体宣传等活动,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和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安全培训师资库,引导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履行劳动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形成“三不伤害”行为自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应急局、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5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用工行为规范管理,坚决杜绝“超龄用工”现象,全面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和持证上岗、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深入开展超龄用工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用工的“黑企业”以及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应急局、区经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53.鼓励使用灵活用工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及其他保险服务,不断提升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水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经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54.组织开展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运营运输、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各种典型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区应急局、区经委、区公安分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崇明海事局、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55.依法精准采取停业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处理力度。(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56.健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及时点名曝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形成安全生产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效果。(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57.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甚至与违法企业“猫鼠一家”,充当背后“保护伞”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从重惩处,并公开曝光、绝不手软。(区应急局、区纪委监委、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58.按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要求,推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机制。(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59.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机制,制定“双随机”执法事项清单,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60.加强重要时间节点社会面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推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计划进行重点执法、联合执法、交叉检查,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61.继续对重点企业开展专家精准指导服务。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委托第三方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专业技术工作,解决安全检查“检查不出问题”的难题。(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62.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实施典型执法案例定期通报和执法评议考核,完善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的操作性规则。依法严厉惩治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建立重大事故情况通报和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促进安全生产溯源治理。(区委政法委、区检察院、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各乡镇)
63.严格落实《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分则)。完善事故后评估工作流程,督促事故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后续整改措施。完善火灾事故政府调查处理和部门协作调查机制,提升延伸调查结果应用效能。严格落实典型和严重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制度。(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公安分局、各乡镇)
64.着眼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在市级跨部门数字化监管平台基础上,拓展开发区级平台,建设全过程追溯体系,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打造精细智能、链式治理、多向服务的数字化监管体系。(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委、区生态环境局、崇明海事局、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十二、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65.推进本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关于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中各项措施落地,强化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执法队伍的专项编制和经费保障机制,配齐建强区、乡镇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监管执法任务。(区应急局、区委编办、区公务员局、区财政局、各乡镇)
66.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快推进“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的建设,理顺监管执法职责,加强办公场地和专业执法装备配备,统一执法标识、执法车辆、制式服装,配置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强化执法队伍作风建设,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区应急局、区公务员局、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各乡镇)
67.指导完善基层安全管理。整合乡镇管理服务资源,优化安全监管力量配置,实施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规范乡镇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应急处置权。完善乡镇层面消防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动落实相关消防职责,全面加强基层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乡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委编办、各乡镇)
68.做好基层队伍培训,围绕灾害信息、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应急管理重点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标准等方面,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区应急局、各乡镇)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69.切实落实上海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等,修订本区有关制度,推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各行业领域举报奖励措施,进一步拓宽举报宣传渠道。(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
70.加强社会动员宣传,利用好“随申办”“12345”热线等平台,鼓励人大代表、工会组织、企业员工等发现、报告、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
7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报告或者举报,并对报告人、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报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72.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等制度,对报告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行为
73.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严格落实事故信息直报等制度。(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74.畅通事故信息收集、投诉举报渠道,快速核查投诉、举报信息。强化事故救援情况信息报告和部门共享机制建设,进一步理顺行业部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机制。(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
75.对谎报、瞒报或者推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各乡镇)
76.对初步认定瞒报的一般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区应急局、各乡镇)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77.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警惕,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牢牢把握维护城乡安全风险的主动权,构建群防群治社会治理新格局。(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
78.推动安全生产融入“平安上海”“智慧城市”“城市更新”以及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等建设,强化安全风险、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测、预警、识别、评估和处置。落实“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示范应用场景建设。(区应急局、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建设管理委、区经委、区科委、各乡镇)
79.切实加强灾害性天气下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有效提升城乡安全韧性。配合做好国家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和城市安全风险评估试点,持续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持续配合推进超大城市风险预警防控、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控、地下空间安全运行、水域航道预警救援等科技攻关和数字化转型支撑。(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
80.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下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分类研究制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规范指引,做到“一业一方案”“一企一方案”。督促企业在复工复产前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专题培训,加强用工组织安排和全过程风险管控,深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复工复产。加强涉疫场所安全管理,确保用电用氧、电气线路、消防设施、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安全可靠。(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建设管理委、区经委、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81.加强安全指导帮扶。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本市、本区部署,把惠企便民政策真正落实到企业基层一线。积极巩固“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和“三走三听”大走访调研活动及安全生产大检查成效,深入基层了解行业企业和员工实际困难,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针对性的安全指导帮扶。(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