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754342111020200007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崇应急〔2020〕49号
成文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0-28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区有关部门、区直属单位:
近期,全区连续发生2起车辆装卸伤害生产安全事故,共导致2人死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6月24日15时左右,在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1992号的上海誉明机械有限公司水泥场地上,公司负责人组织职工张某某、戴某某将最后一根“7”字型钢结构件用叉车装到一辆重型货运车辆(沪DJ9612)上,然后,张某某站在货运车上使用钢丝绳对钢结构件进行捆扎,操作中发现最上面的一根“7”字型钢结构件需要调整位置,在用撬棒进行移动钢结构件过程中钢结构件发生滑落,击打到站在货运车辆东北侧的戴某某头部,导致其倒地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二)10月20日8点01分,在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2号的上海运良锻造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上海睿池供应链管理公司的货运车辆(皖A5H7937)停在壹车间西侧道路上,运良锻造公司叉车操作工周某某开叉车(CPCD型3.0t)行驶到壹车间门口,在将金属周转箱卸下过程中,接受货运车驾驶员江某某递来的香烟时,叉车溜坡,载于叉车上的金属周转箱牵扯到北侧金属周转箱,导致北侧上下九个周转箱倾倒,其中八个翻倒地面,砸在江某某的身上,致使其倒地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主要原因分析
两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一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用于装卸货物的叉车、铲车等违章违规冒险作业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流于形式,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设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生产过程中安全风险排查不到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缺少必要的警示标志以及安全操作规程不够完善等,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剖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扭转近期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为第三届中国进口博览会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各生产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疫情期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组织培训的,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对新进员工安全教育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低于24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独立上岗作业。
(二)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各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要加大对重点作业场所的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加大对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尤其在企业内部车辆货物装卸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确保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严格遵守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三)深入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双控机制”。按照市应急局关于全面开展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双控”工作,各生产经营企业要组织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进行检查,对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要坚决的予以停用、改造升级。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使用安全经费,加大技改投入。严禁使用落后淘汰设备,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设备设施必须更新改造。
(五)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充分认清目前我区的安全生产形势,利用各种途径及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工作。对照本通知工作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做好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逾期未整改的企业进行执法查处,对拒不整改的企业,按法律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提请关闭,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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