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754342111020200002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崇应急〔2020〕8号
成文日期:
2020-02-14
发布日期:
2020-02-17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园区、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根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沪应急执法〔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区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区应急局制定了《崇明区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陆仁葵,电话:59612771,传真:69611994,邮箱:lurenkui119@163.com)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14日
崇明区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解决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系统性、根源性、基础性问题,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建立健全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规范有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注重专项整治与长效机制有机结合,突出阶段重点,着力通过政府持续精准的严格规范监管执法推动工贸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筑牢安全生产基础,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努力为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和中国花博会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杜绝较大安全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事故,一般事故发生起数、伤亡人数不超前三年的平均数。以全力防范化解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全力推进本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摸清企业底数,建立监管台帐,组织自查自纠自改,开展专项执法整治,不断提升本区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本质度,为经济建设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三、专项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不含消防、燃气的监管)等行业相关使用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具体行业细分详见《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品种目录》(附件1)。医药、电力、市政等其他行业可以参照执行。
四、整治重点
(一)责任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应急预案的。
(二)进口登记。直接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通过贸易型进口企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定期检查贸易型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提供应急咨询服务,并及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的。
(三)使用申报。未按照《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录报送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17〕30号)的相关规定,通过“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录报送系统”进行使用申报的。
(四)重大危险源管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实施监测监控和安全警示,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的。
(五)安全评价。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及储存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备的。包括企业内部使用的油品储存设施、天然气储罐、液氨钢瓶、氧气钢瓶、丙烷钢瓶、其他危险品仓库等。
(六)设备管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七)隐患整改。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重大隐患(详见附件2)的;或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化学品相关事故隐患,包括安全评价指出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项的。
五、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总体上分为4个阶段。
(一)部署排查阶段(4月底前)
各乡镇、园区和有关国有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将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传达到本辖区、本单位下属每一家相关企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特点的工作方案。各单位要组织安全干部深入开展排查,摸清使用企业底数,按照《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情况表》(详见附件3)的样式建立监管台帐。重点排查附件1中涉及的典型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其中:涉及焊接使用乙炔、氧气、丙烷等危险化学品的,主要排查存在集中供气点的使用企业;涉及清洗使用酸碱、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的,主要排查存在固定储罐的使用企业。
部署排查阶段,如发现存在附件2中的重大隐患且无法保证安全的,各属地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6月30日)
各单位要督促本辖区、本单位的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整治内容,全面开展并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企业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应急预案,完成整改闭环后按照风险点实施动态分级管控。风险隐患信息应当按照《关于做好上海市风险隐患双重预防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沪应急执法〔2019〕37号)要求及时上报。
自查自纠阶段,事故隐患所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各单位应当坚持处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能够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可以不予处理。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10月31日)
各单位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为期四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要对照部署排查阶段建立的监管台帐,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责任不落实、长期未开展危险化学品进口登记和使用申报、未按规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安全评价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仍然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使用企业,要采取媒体公开曝光、实施联合惩戒或纳入“黑名单”等措施,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集中整治阶段,区应急局根据各单位排查情况,将委托社会第三方组成检查组,制定检查计划对相关使用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核,对部署排查不到位、集中整治不力的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经验,形成书面总结报告,谋划长效治理机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违法行为或隐患问题,要力争在年底前形成工作闭环。
六、工作要求
(一)扣紧责任链条
各单位要把强化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放到极端重要的位置来抓,坚守安全底线,筑牢安全底板。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呈现量大、类杂、面广、点散的特点,部署排查工作难度较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与相关企业和单位之间,建立信息互通、工作互联、资源共享、成果共建的常态化组织体系。
(二)推动管理工作
进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使用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申报和重大危险源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安全评价等工作存在一定的历史欠账。各单位要落实部门,及时掌握辖区相关企业的进口登记、使用申报情况,区应急局安监科及时将办理使用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承接安全评价报备及后续抽查工作通报给各单位。
(三)提升安全意识
使用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管理基础相对薄弱,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社会影响大的后果。各单位要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或者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培训、现场教学等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动员部署,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四)强化依法行政
各单位要将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隐患整理不力的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管理局要对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各单位既要杜绝心慈手软、失之于宽,又要避免行政权力滥用,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不当,还要克服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的思想,解决好企业在整改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五)及时报送信息
请各单位于4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6月30日前将年中工作小结和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请各单位于11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更新的附件3等材料报送,区应急局汇总各单位材料后按时向市应急局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整治汇总表》(详见附件4)。
附件:1.《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品种目录》;
2.《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重大隐患(节选);
3.《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情况表》;
4.《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整治汇总表》。
附件1 | ||||
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品种目录 | ||||
所属行业 |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涉及的典型危险化学品 | 主要事故类型 |
冶金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冶炼过程涉及一氧化碳、盐酸、氧气、氢气、氩气、氮气、电石等。 | 火灾、爆炸、中毒、腐蚀 |
有色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 | (1)冶炼焙烧过程涉及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气、氮气、砷化氢等 | 火灾、爆炸、中毒、腐蚀 |
(2)部分贵金属提取使用氰化物 | 中毒 | |||
(3)镁、锂和镁铝粉 | 火灾、粉尘爆炸 | |||
(4)萃取剂磺化煤油等 | 火灾 | |||
(5)硫酸、盐酸、氢氧化钠等作为浸出剂 | 腐蚀 | |||
建材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三氧化二砷、氟化氢等作为澄清剂,高锰酸钾、重铬酸钾等作为着色剂 | 中毒、腐蚀、火灾 |
(2)使用天然气、煤气等作为燃料 | 火灾、爆炸、中毒 | |||
机械 | 33 | 金属制品业 | (1)焊接使用乙炔、氧气、丙烷 | 火灾、爆炸 |
(2)金属器件电镀使用氰化钾、硫酸、盐酸等 | 中毒、腐蚀 | |||
(3)金属漆稀释剂使用甲苯、二甲苯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4)金属表面抛光产生镁铝粉等 | 火灾、粉尘爆炸 | |||
(5)表面清洗使用松香水、天拿水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6)金属热处理使用液氨、氢气、丙烷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焊接使用乙炔、氧气、丙烷 | 火灾、爆炸 | |
(2)金属漆稀释剂使用甲苯、二甲苯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3)金属表面抛光产生镁铝粉等 | 火灾、粉尘爆炸 | |||
(4)表面清洗使用松香水、天拿水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5)金属热处理使用液氨、氢气、丙烷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焊接使用乙炔、氧气、丙烷 | 火灾、爆炸 | |
(2)金属漆稀释剂使用甲苯、二甲苯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3)金属表面抛光产生镁铝粉等 | 火灾、粉尘爆炸 | |||
(4)表面清洗使用松香水、天拿水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5)金属热处理使用液氨、氢气、丙烷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机械 | 36 | 汽车制造业 | (1)焊接使用乙炔、氧气、丙烷 | 火灾、爆炸 |
(2)金属漆稀释剂使用甲苯、二甲苯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3)金属表面抛光产生镁铝粉等 | 火灾、粉尘爆炸 | |||
(4)表面清洗使用松香水、天拿水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5)金属热处理使用液氨、氢气、丙烷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1)焊接使用乙炔、氧气、丙烷 | 火灾、爆炸 | |
(2)金属漆稀释剂使用甲苯、二甲苯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3)金属表面抛光产生镁铝粉等 | 火灾、粉尘爆炸 | |||
(4)表面清洗使用松香水、天拿水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5)金属热处理使用液氨、氢气、丙烷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1)电池制造使用硫酸、硫酸铅、氢气、甲醇、锂等 | 爆炸、火灾、腐蚀、中毒 | |
(2)照明器具使用砷化镓、汞等有毒物质 | 中毒 |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氢氟酸用于集成电路板制造 | 中毒、腐蚀 | |
(2)金属器件电镀使用氰化钾、硫酸、盐酸、铬酐(三氧化铬)等 | 中毒、腐蚀 | |||
(3)电子元件焊接过程使用松香水、天拿水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1)焊接使用乙炔、氧气、丙烷 | 火灾、爆炸 | |
(2)金属漆稀释剂使用甲苯、二甲苯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1)焊接使用乙炔、氧气、丙烷 | 火灾、爆炸 | |
(2)金属漆稀释剂使用甲苯、二甲苯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轻工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谷物研磨、熏蒸、浸泡、蛋白沉淀等过程使用磷化铝、磷化氢、盐酸、氢氧化钠等 | 中毒、腐蚀、粉尘爆炸、火灾 |
(2)饲料加工使用亚硒酸钠、氢氧化钠等作为饲料添加剂 | 中毒、腐蚀 | |||
(3)植物油加工使用正己烷、环己烷等易燃液体作浸出剂,使用氢氧化钠去除游离脂肪酸。生产氢化植物油使用氢气 | 火灾、爆炸、腐蚀 | |||
(4)制糖使用亚硫酸、二氧化硫、磷酸、五氧化二磷等作为糖类的清净剂,在硫漂工艺使用硫磺 | 腐蚀、中毒、火灾 | |||
(5)屠宰、水产品使用液氨作冷冻剂,使用食用亚硝酸钠、硝酸钠进行腌制 | 中毒、火灾、爆炸 | |||
(6)鱼油生产涉及氢氧化钠等 | 腐蚀 | |||
(7)使用二氧化氯等作为消毒剂 | 中毒 | |||
(8)使用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用于水果碱液去皮工艺 | 腐蚀 | |||
(9)使用亚硫酸加速淀粉颗粒释放,硫磺燃烧生产二氧化硫、加水生成亚硫酸 | 中毒、腐蚀、火灾 | |||
(10)脱毛使用液化石油气 | 火灾、爆炸 | |||
轻工 | 14 | 食品制造业 | (1)使用液氨作为冷冻剂,亚硝酸盐作为防腐剂 | 中毒、火灾、爆炸 |
(2)方便食品制造使用液氨等作为冷冻剂 | 中毒、火灾、爆炸 | |||
(3)盐加工使用碘酸钾等 | 火灾、爆炸 | |||
(4)味精制造过程中使用硫化钠作为除铁剂 | 中毒、腐蚀 | |||
(5)制醋过程使用乙醇溶液作为速酿醋原料 | 火灾、爆炸、中毒 | |||
(6)使用无水乙醇进行萃取提纯 | 火灾、爆炸、中毒 | |||
(7)酱油酿造、食用油生产使用正己烷、环己烷等易燃液体作为浸出剂 | 火灾、爆炸、中毒 | |||
(8)食品腌制产生硫化氢等 | 中毒 | |||
(9)淀粉生产使用亚硫酸 | 中毒 |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 | (1)酒类制造过程中产生乙醇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2)饮料制作过程中使用二氧化碳 | 物理爆炸、窒息 | |||
(3)使用液氨作为冷冻剂 | 中毒、火灾、爆炸 | |||
(4)使用氢氧化钠、硝酸、过氧乙酸等清洗、消毒设备 | 中毒、腐蚀 |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脱毛使用硫化钠 | 中毒、腐蚀 | |
(2)鞣制使用甲醛 | 中毒、爆炸、火灾 | |||
(3)浸酸工艺使用甲酸 | 腐蚀、爆炸、火灾 | |||
(4)制鞋使用溶剂油、丙酮作为胶粘剂的稀释剂 | 火灾、爆炸、中毒 |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 | (1)使用溶剂油、丙酮作为胶粘剂的稀释剂 | 火灾、爆炸、中毒 | |
(2)表面漆使用溶剂油 | 火灾、爆炸、中毒 | |||
21 | 家具制造业 | (1)油漆使用二甲苯、溶剂油等稀释剂 | 火灾、爆炸、中毒 | |
(2)焊接使用乙炔、氧气 | 火灾、爆炸 |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染色过程中使用硫化钠等作为染色剂 | 中毒、腐蚀 | |
(2)硼酸等作为改性剂 | 腐蚀 | |||
(3)漂白剂,如:氯气、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过氧化氢、氧气等 | 中毒、腐蚀、火灾、爆炸 | |||
(4)废液提取使用甲醇 | 火灾、爆炸 |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 | 印刷使用油墨 | 火灾、中毒 |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焊接使用乙炔、氧气 | 爆炸、火灾 | |
(2)电镀使用氰化钾、盐酸等 | 中毒、腐蚀 | |||
(3)涂料使用硝基漆(主要成分为硝化纤维素) | 火灾 |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使用煤焦油、丙烯腈、丁二烯、松焦油、苯基硫醇、硫磺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纺织 | 17 | 纺织业 | (1)棉纺用三氯乙烯、甲苯等 | 火灾、中毒 |
(2)毛纺使用重铬酸钾、甲酸、氢氧化钠、燃气等 | 火灾、爆炸、中毒、腐蚀 | |||
(3)化纤纺丝工序使用联苯醚 | 中毒、火灾 | |||
(4)针织类涂层复合布使用醋酸乙酯、丁酮、环己酮、甲苯等 | 火灾、爆炸、中毒 | |||
(5)印染使用氢氧化钠、双氧水、连二亚硫酸钠、次氯酸钠溶液、N,N-二甲基甲酰胺、甲苯、硫化钠、丙酮、乙酸乙酯等 | 火灾、爆炸、中毒、腐蚀 | |||
烟 草 | 16 | 其他烟草制品制造 | 卷烟制造中小盒、条烟喷码液(含丁酮) | 火灾 |
卷烟制造中的烟用香精 | 火灾、爆炸 | |||
卷烟过程中冷却用液态二氧化碳 | 容器爆炸、冻伤 | |||
商贸 | 51 | 批发业 | 冷冻涉及液氨等 | 中毒、火灾、爆炸 |
59 | 仓储业 | 储粮害虫防治使用磷化铝等农药 | 中毒 |
附件2 | |||
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及依据 | |||
序号 | 内容 | 引用标准 | 引用标准内容 |
| (一)冶金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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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 第6.2.11条规定: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罐、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 第12.3.9条规定: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 | ||
2 |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 第9.1.1条规定:新建湿式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第9.2.1条规定:干式柜的区域布置应遵守第9.1.1条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60016-2014(2018版) | 第4.3.1条规定了煤气柜等可燃气体储罐与仓库、配电室、民用建筑、储罐、堆场等防火距离。 | ||
《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 | 第4.1.2条规定了干式煤气柜与建构筑物、可燃气体储罐、堆场和室外变配电站之间的距离。 | ||
《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GB51128-2015 | 第9.1.5条第1款规定:煤气柜应为第二类防雷构筑物,应设独立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小于或等于10Ω。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煤气柜和外部电梯。煤气柜顶部应设防雷设施,避雷针应独立设置,不应设在安全放散管和紧急放散管上。防雷接地可利用煤气柜柜体并加装专用接地引下线,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两接地点间距离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30m,每处接地点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第10.2.1条第7款规定:煤气柜区电气设备的选择、电缆选型和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 ||
3 |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令91号) | 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
4 |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 第6.2.1.14条规定:不同压力的煤气管道连通时,必须设可靠的调压装置。不同压力的放散管必须单独放置。 |
《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GB51128-2015 | 第8.1.9条规定:在煤气管道隔断装置处、管道末端处及U型水封前后,均应设煤气放散管,且放散管处应设取样管。室外煤气管道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操作平台4m,且距离地面不应小于10m。距厂房2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室内煤气管道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房顶4m。当厂房很高且放散管不经常使用时,其管口高度可适当降低,但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 | ||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18 | 第12.2.2条规定:高炉煤气管道的最高处,应设煤气放散管及阀门。该阀门的开关应能在地面或有关的操作室控制。 |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 第9.2.8条规定:转炉修炉停炉时,各传动系统应断电,氧气、煤气、氮气管道应堵盲板隔离,煤气、重油管道应用蒸汽(或氮气)吹扫;更换吹氧管时,应预先检查氧气管道,如有油污,应清洗并脱脂干净方可使用。第13.2.6条规定:煤气、乙炔等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吹扫用的蒸汽或氮气吹扫接头;吹扫管线应防止气体串通。 | ||
5 |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 第6.2.1.10条规定: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必须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 第10.6.8条第1款规定: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阀门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18 | 第6.14.3条第1款规定: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 |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 第13.6.3条: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且应引出厂房外。 | ||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18 | 第12.1.6条:热风炉煤气总管应有符合GB6222的要求的可靠隔断装置。煤气支管应有煤气自动切断阀,当燃烧器风机停止运转,或助燃孔子切断阀关闭,或煤气压力过低时,该切断阀应能自动切断煤气,并发出警报。煤气管道应有煤气流量检测及调节装置。管道最高处和燃煤阀与煤气切断阀之间应设煤气放散管。 | ||
| (二)有色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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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29520-2013 | 第6.1.3.1条c)规定:生产过程中,炉窑周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严禁放易燃易爆物品。 |
7 |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 第7.1.1条规定: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 |
| (三)建材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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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7014-2018 | 第7.1.2.3条规定:煤磨进出口应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也应设温度和一氧化碳超限监测及报警装置,并配备气体自动气体灭火装置。 |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 | 第5.4.9条规定:煤粉仓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监测仪表及报警、灭火设施。第5.4.11条规定:煤磨收尘器入口处及煤粉仓,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 ||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JCT 2301-2015 | 第7.3.2条规定:煤磨和煤粉仓、收尘器及管道等可能产生可燃气体富集的空间,应有CO和温度的报警。 | ||
9 | 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 《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 | 第7.6.1条规定:燃气窑炉和燃气管道的仪表控制室和操作工位应设固定式泄漏报警装置、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室内应设灭火装置。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 第7.1.2条规定: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警报装置。 | ||
《烧结球团安全规程》AQ 2025-2010 | 第5.2.2条规定: 生产中应采用下列信号及安全防护设施:——煤气、空气压降报警和指示信号(音响及色灯),煤气管道压力自动调节和煤气紧急自动切断装置。第7.3.2条规定:点火器应符合下列要求:——设置空气、煤气比例调节装置和煤气低压自动切断装置;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 第8.4.3条规定: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 第3.0.1条规定: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监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 ||
| (四)机械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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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高温熔炼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 | 第5.11条规定:熔融金属冶炼(熔炼)炉的炉下及周围、熔融金属罐、渣罐和浇包吊运区域、熔融金属罐车和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不得有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
11 |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SY0031-2004 | 第9.6.1条规定:具备电力供应条件的加热炉应设置燃烧器熄火报警装置。 |
12 | 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 | 第5.1.16条规定:涂漆前处理作业中不应使用苯。大面积除油和清除旧漆作业中不应使用甲苯、二甲苯和汽油等有毒和闪点低的物质。 |
13 |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装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 | 第5.1.3.1条规定:涂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安全,可靠。涂漆区内一般不设置电气设备,如必需设置时,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 | 第5.10条规定:大型喷漆室宜设置多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其报警浓度下限值应调整在所监测的可燃气体浓度(体积)爆炸极限下限的25%。 | ||
| (五)轻工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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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AQ/T7006-2012 | 第6.4.6条规定:在可燃气体可能发生泄漏扩散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 第8.4.3条规定: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
15 |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 《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 | 第6.1.5条规定:不应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气瓶。可采用40℃以下的温水加热。 |
16 |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 | 第19.2.9条规定: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的监测、报警装置及防爆泄压设施。 |
17 | 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 | 第8.1条规定:喷漆室应设置安全通风系统。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装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 | 第5.1.3.1条规定:涂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安全,可靠。涂漆区内一般不设置电气设备,如必需设置时,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 ||
| (六)纺织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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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 | 第6.3.3条规定:变配电室、棉纺厂的分级室、回花炉、开清棉间、毛纺织厂、麻纺织厂、印染厂的烧毛间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不燃烧墙体分隔,当墙上需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棉纺织工厂设计规范》GB50481-2009 | 第3.2.4条第1款规定:采用燃油、燃气锅炉的储罐区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 第5.4.12条第4款规定: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
19 | 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 第6.2条规定: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 | 第5.3.4条规定:甲、乙类物品的仓库不应布置在生产厂房或露天装置内。 | ||
《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GB51052-2014 | 第10.4.1条规定:危险品库内应分隔成若干间,并应将各类物品分开堆放。 | ||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 | 第13.3.6条第三款规定:凡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 ||
| (七)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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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 | 第3.0.1条规定: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1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2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3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4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
《卷烟厂设计规范》YC/T9-2015 | 第2.7.7条规定:采用干冰法膨胀烟丝工艺时,应设事故排风系统,并有防爆措施。应同时装置固定的和移动式的二氧化碳检测装置及自动报警系统。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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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情况表 | |||||||||||||
单位(企业):(盖章) 地址: 填报时间: | |||||||||||||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填报人: 联系方式: | |||||||||||||
序号 | 危险化学品品名 | 储存数量(公斤) | 年使用量(公斤) | 是否登录报送 | 进口企业是否登记 |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 是否开展安全评价 | 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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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是单位(企业)填报后,上报乡镇(园区)。 |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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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整治汇总表 | ||||||
乡镇(园区):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隐患整改数(项) | 限期整改 | 停产整顿 | 取缔关闭 | 执法处罚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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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只需各乡镇(园区)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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