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MB2F312420201900045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沪崇医保〔2019〕18号
成文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1-26
生效日期:
2019-11-26
失效日期:
2020-12-31
各有关单位:
现就2020年崇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下同)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市(含中央)、区、镇(乡)财政按照5:3:2比例分担。
二、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20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6330元调整为646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3300元调整为34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600元调整为1760元;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370元调整为490元。
(二)2020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390元调整为430元;60—69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555元调整为6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740元调整为79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及大学生,从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155元。
(三)2020年我区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实际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390元调整为430元;19周岁—69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400元调整为470元。低于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部分由区、镇(乡)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乡镇承担部分可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担)。
三、关于医保待遇
2020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四、关于帮扶补助
对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可按规定减免。具体办法由区民政局、区残联根据市相关规定,具体负责落实。
五、关于登记缴费
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5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登记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应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六、其他事项
为切实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崇明区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
上海市崇明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1月26日